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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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因为曾经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原公司的债务被追加为了被执行人,张先生感到很冤枉。自己已经转让了股份,公司债务和自己没任何关系,可是已经被追加了,财产马上可能被查封拍卖,怎么办?
张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来解决。
那么,什么是执行异议和复议呢?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经过复议,证明自己不应该被追加,理由成立的,法院将依法撤销执行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就不用担心财产被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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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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