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申请,但是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时间、工作、经济负担等各种原因,难于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事务。为了解决其实际困难,不致因申办公证而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便于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民事公证事务。
但是、公证处公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那么公证员便在这一公证活动中
具有双重身份,即代表公证处又代表当事人
。因此,公证处公务员不能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此外,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代理公证:
1、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2、收养、解除收养公证;
3、赠与公证;
4、认领亲子公证;
5、生存公证;
6、委托、声明公证;
7、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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