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香芋包、香芋卷、莲蓉包”包装上印刷有“本企业通过ISO9001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宣传标识,但在使用该包装期间并未获得“ISO9001国家质量认证”,该包装广告上的内容与食品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食品公司的上述三种产品食品包装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花费在设计印刷食品包装袋的广告费用为1002元。至案发止,当事人生产包装标识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予罚款3006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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