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着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围绕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探索试行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实践新型生态司法保护措施,构建跨域联动司法协同联动机制、多部门联合保护等一系列举措。
三地法院联合跨域协作
合力守护洛阳江流域红树林湿地
为保护和改善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洛江段)红树林生态环境,洛江区人民法院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联合惠安、丰泽两院共同开展实地调研,并签订《洛阳桥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跨地域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共建“焦点问题磋商、数据互联共享、修复共治、高效应急处置、巡回法庭、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宣教合作”七大机制,共同打造全方位、深层次、立体化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体系。
同时,三地法院联合成立洛阳桥红树林湿地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开展司法协作,推动形成事前宣传预防、事中惩治、事后救济修复的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力促三地环境资源保护“一体化”。
七部门联合协作
健全红树林湿地保护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洛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林长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签署实施意见,各部门协调联动、统筹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以环境污染治理、普及生态相关法律知识等行动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衔接制度,推动形成一体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格局,有序护航泉州湾湿地(洛江段)保护工作高质量绿色发展。
创新“法官+技术调查官”机制。探索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生态司法协同作用,引进专业力量构筑生态治理新形式,在生态案件中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邀请调查官进行现场勘验,参与案件庭审。
践行生态司法保护新措施——护鸟令。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丰富生态修复保护模式,运用修复性判决方式,向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发出护鸟令,责令被告人在福建省泉州市仙公山风景名胜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福建省泉州罗溪国有林场区域担任义务护鸟员,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野生鸟类义务,积极参与爱鸟、护鸟法治宣传活动,劝阻一切危害鸟类资源安全的行为,主动检举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共建涉案珍稀植物迁地保护基地、涉案野生动物寄存基地。与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进一步规范我区涉案动植物保管处置,强化执法协作,严格工作机制,建立“管护、防护、一案一档、巡查处置、证据固定”五大机制,保护珍稀植物、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
延伸多层次生态普法宣传。洛江区人民法院坚持多层次生态普法宣传,一是立足生态保护宣教,在洛阳桥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二是送法入校园,向未成年人进行宣讲,三是协同多部门举办“河小禹”专项宣传活动。坚持实地走访调研,生态法官带队进行巡河巡林,检查受损湿地、林地恢复情况,督促补种复绿。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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