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不影响效力,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长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因违法犯罪而遭受警方调查,公司遂将其免职,任命了一位新的法定代表人乙。不想,甲拒绝归还公司证照,新上任的乙便代表公司起诉甲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甲以乙没有在工商登记中显示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抗辩其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为您解读。
编者按:2023年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本案中的裁判规则,即一旦公司作出有效改选决议即对内产生效力,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行为。
裁判要旨
公司内部决议作出后即可发生任免、撤换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该效力的效力。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得以新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为由,抗辩后者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证照的诉讼。
案情简介
一、2008年,中青公司独家出资成立无锡公司,委任成之德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胡锡昌担任总经理。
二、2011年,中青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因成之德涉嫌贿赂犯罪,故免去其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陈玉进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胡锡昌总经理职务。同时,中青公司要求成之德、胡锡昌交还无锡公司证照,但后二者未予回应。
三、2012年,陈玉进代表中青公司将成之德、胡锡昌起诉至江苏省无锡中院,要求对方返还公司证照。
四、一审中,成之德辩称,成之德才是工商登记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陈玉进无权代表中青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五、一审法院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形式要件,董事会决议作出后,法定代表人就由成之德转变为陈玉进,因此后者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六、成之德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因此,成之德、胡锡昌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应尽早返还公司证照,否则耽误公司经营,造成公司损失,可能会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证照是公司确保对外意思表示真实的重要识别工具,在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税务事项、申请行政许可、招投标等经营事项都不可缺少,若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迟不归还证照,使公司一定期间内无法开展某些经营事务,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写字楼租金、水电费、员工薪酬等方面的直接损失,还可能会造成公司因丧失某些交易机会而产生的间接损失,拒不归还证照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此承担不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谁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关于“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等情形的若干总结。
当发生“人章争夺”,也即持有公章的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法定发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人人争夺”,也即新任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如本案),应以最新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所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章章争夺”,也即出现不同人持有不同的公司公章时,应以公司最新有效授权确定的公章为最有效力的依据,再以工商备案的公章为次有效力的依据,最后以未有授权及未备案的公章为效力最弱的依据。以上“效力”均指公司对内效力,而非对外效力。
(以上结论总结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所作《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的现状与问题解决思路》,载于《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案件来源
以下为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
(以下“中青无锡公司”即上文的“无锡公司”)
一、陈玉进有权代表中青无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中青公司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成之德、胡锡昌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成之德、胡锡昌应返还中青无锡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
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的重要凭证,应归中青无锡公司所有。成之德、胡锡昌在任职期间,行使中青无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成之德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锡昌作为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院认为成之德、胡锡昌负有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的义务。成之德、胡锡昌对其履行保管义务的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负有说明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去向的义务。在成之德、胡锡昌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实际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成之德、胡锡昌主张其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其他人员直接保管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对此,本院认为,即使由他人保管,也是受成之德、胡锡昌的指示,辅助其管领公司证照、印章和财务账册,因此仍应视为成之德、胡锡昌实际占有。
成之德、胡锡昌被免去中青无锡公司的职务后,无权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之德、胡锡昌应当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物账册给所有权人中青无锡公司。
综上所述,成之德、胡锡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之德、胡锡昌与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期,商事卷部分,由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王盼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徐淑明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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