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
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公众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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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处罚,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目前看确实问题太大,而且许多卫生健康部门都是适用20倍罚款。前段时间我也向立法机关反映过,说来他们或许也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要修改,目前看不容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明确: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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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当地执法部门有5万-20万元之间的自由裁量空间。
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对门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按裁量最低的40%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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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李女士作为受处罚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然,对处罚不服,还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一审、二审50+50元诉讼费,更重要的是: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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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加处罚款。超期共168日,加处罚款11万元后,李女士共计需缴纳罚没款22.2万元。
或许有人问,每天加处罚3%,为何能超期168天,才加处罚款11万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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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翠屏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3月31日,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也就说,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执行时,也有权力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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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说起来,作为行政法专业律师,我知道这些救济路径都是有用的,但现实中确实又很难走通。你有什么办法?
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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