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捋下事情的大致经过:
2018年2月,小邸通过婚介所相亲认识了女方,两人互有好感,于是,小邸便开车带着女方去县城附近兜风,并在车内发生关系,随后,小邸将女方送回婚介所。
当晚,婚介所的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与小邸发生关系之后,女方后悔了,不想跟小邸相处了,同时,要求小邸给女方几万块钱进行补偿,小邸不同意,婚介所老板又带着女方跑到小邸的住处商量补偿金额,将金额降到了2万,小邸认为这是敲诈依然拒绝了。
随后,婚介所老板报警,小邸被抓,以强奸罪被判处3年,小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牢内,小邸坚决不认罪,没有获取减刑,三年后,小邸出狱,出狱后,小邸坚持上诉,2023年10月被判无罪,2024年获得国家赔偿57万。
作为个人,有几点不明白:
1,小邸如何被认定为强奸罪的?
强奸罪: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X J。
几个关键词:违背,暴力,强制。
这些都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查证,当时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否不愿意,是否是强制与她发生关系;通过验伤可以查证是否是暴力,这些都能查证,怎么就被认定是强奸了呢?
2,除了国家赔偿,婚介所老板与女方没有责任要负吗?
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婚介所老板与女方有敲诈行为,即使没有敲诈成功,也有敲诈行为,没有任何处罚吗?
现在证明小邸是清白的,女方是否有污蔑行为,她没有任何处罚吗?
她不应该对小邸进行精神赔偿吗?
小邸是否可以反过来起诉婚介所老板和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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