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章为系列文章,旨在和各位粉丝读者一起分享与执行担保有关的专业知识。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分享帮助到更多的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本不应该承担执行担保责任的当事人。
第一种执行担保无效情形:执行担保人是公司,但是在签订执行担保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时,未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这种情况下的执行担保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无效,法院不得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更不得拍卖变卖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种执行担保无效情形:执行担保人以自有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只有担保之名,并无担保之实,执行担保无效。
1.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用作担保的“物”整体分为:不动产、动产、权利三类。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其中:保证就是指由保证人以自己名下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也就是俗称的人保;抵押就是担保人以自有不动产、动产办理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主债务履行,质押就是担保人以自有的权利为债权人办理质押担保主债务履行,抵押和质押合称“物保”。物保和人保最大的区别是,物保必须在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之后才能设立,而人保则自保证合同签订生效时就设立。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担保,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动产的担保未设立,属于未形成有效担保,即担保无效。
第三种执行担保无效情形:申请执行人超过1年未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超期未执行,执行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法院案例:《王鹏宇、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229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执行隆泰稀土公司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担保书,隆泰稀土公司以案涉财产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一年,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包头中院立案恢复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7月4日,显然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两年的最长保证期间(民法典施行后改为6个月)。王鹏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担保财产的权利。故内蒙高院撤销包头中院(2017)内02执恢字170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第90条【执行担保期间暂缓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0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可以因法定事由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决定暂缓执行。”最高法院在执行担保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暂缓执行的内容,说明执行担保是法院暂缓执行程序的法定依据。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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