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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O.1
被告人沈厚启系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石桥村村民。2019 年10月至11月,沈厚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兽夹、钢丝捕猎套等工具在石桥村田地、山林里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生麻羊、野生岩鸡、野生猴子各一只。野生麻羊被沈厚启宰杀食用,野生岩鸡已死亡,野生猴子已移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野生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的短尾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麻羊为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的林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野生岩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长尾雉属的白颈长尾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结果
NO.2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厚启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沈厚启的犯罪行为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沈厚启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沈厚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沈厚启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四万元,并在县级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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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贵州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湿润,山川河流众多,生态环境良好,为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提供了有利条件,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山多地少,一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区。部分居民“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寻觅野味的现象屡见不鲜,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时尚未意识到自己猎杀、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的审理对山区居民起到了警醒作用,要坚决摒弃“靠山吃山”的观念,要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编辑 |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侯瑛
审核 |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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