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据现场勘查资料显示,事故发生于2月27日清晨5时43分,在纸金路姚家湾交叉路口,一辆未经登记的“杰龙牌”三轮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又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司机程祖仕不幸身亡。调查显示,程祖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注册车辆并违反交通规则左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认定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秦胜凯因超速行驶也被认定次要责任。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胡磊擅自上路也被认定次要责任。事故调查结果显示,各方违规行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该事故的发生,秦盛凯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明显超速,且在通过无交通灯指示的路口时未能及时减速并观察路口路况,未给予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让行。这两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事故认定书认定纸金路有60KM/h的限速标志,鉴定是76KM/h,事发时间2月27日5时43分(当日日初时间经查询应为6:51分左右),还属于夜间,且无路灯照明,秦盛凯驾驶机动车夜间、通过五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不但不降低车速、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违法《道交法》第42条第2款,第44条。
2、秦盛凯车前部左侧与三轮车后部右侧接触,说明三轮车已经拐正直行,处于追尾状态。违反了《道交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或者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
3、秦盛凯未注意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还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程祖仕无牌无证未戴头盔,尽管违法,但是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如果秦盛凯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本案事故就不会发生。
个人认为争取到同等责任还是可能性非常大、现实的,建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到交通队复印事故卷宗,目前缺现场图、勘查笔录、当事人笔录、现场照片等,写好《道路交通事故执法监督申请书》,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执法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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