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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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己私利,
改变公共区域原有设计,
私自安装连廊防盗网,
影响邻居家的采光、通风;
还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
邻居有权要求拆除吗?
案情简说
丘某、陈某系同层邻居,分别为连廊西边边户1号房和中间户2号房的业主。空中连廊是丘某家入口必经处,亦是陈某家北侧通风、采光、远眺处。
2023年4月,丘某装修房屋时,未征得陈某同意、有权部门审批,私自将连廊北侧护栏往北移动,并加装铝合金玻璃窗予以封闭,南北两侧加装隐形防盗网。之后还在入室门处安装了可旋转拍摄到整个连廊及陈某家北侧房间的摄像头。陈某认为丘某妨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存在侵犯隐私权可能性,要求其拆除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空中连廊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丘某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丘某出于私利擅自移动连廊护栏并加装玻璃移窗和隐形防盗网,对陈某家的通风采光产生不利影响,侵犯了陈某的相邻权。而且,丘某安装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能覆盖到双方共同使用连廊区域及陈某家北侧房间,导致陈某及家人在公共连廊及室内的活动轨迹处于被他人知悉状态,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综上,上杭法院依法判决业主丘某将私装的防盗网和摄像头予以拆除。
法官说法
蓝树高
上杭法院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业主对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合理的利用,但应考虑公共利益及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业主在住宅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来源:上杭法院蓝树高、李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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