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传承五千余年,除了世代延续和变革的政治制度之外,还有许多值得传承的精神文化和传统美德。所谓传统美德,是趋于多样化的形式的,虽然在古代社会早期没有明确指出,却是一直被继承和发展的。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尚为部落的人类族群就已经从日常的生活之中出现传统美德的雏形,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会充分体谅那些劳动力不足的部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一定的偏颇,在同一个族群之中,也会在道德约束之下呈现出一定的秩序。
“孝道”作为长幼之间的一种经典文化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核心,也是族群之中最具有约束力的存在,从最初一直被传承,后来甚至出现了法律对其进行支撑,成为了律法与规则双重要求的行为准则,直到当代一直都被传承着。
一、最早的“孝文化”与其后续的变迁
1.文字中的孝文化
和其它传统美德一样,中国的孝文化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有限,对这种行为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记录,“孝”字却实实在在地出现在了当时少见的甲骨文之中,虽然表述比较抽象,但其中孝道之所在已经体现
众所周知,甲骨文是中国文字发展的最初时期,而其所代表的意义大都是通过外形来展现,其中的“孝”,字形表现为下面一人,人上有树,覆之以庇佑,这可能是最早的象形表现,树下所站立者,乃是幼年时期的人。
头上之树,象征的就是族中的血缘长辈,他们就如同枝繁叶茂的大树一样,用自己的躯体保护族中幼年一代的生长和传承,这便是最初的“孝道”表现,它的特点在于,主要强调“孝”文化之中长辈的重要性和作为,对晚辈的做法并未明确体现。
所以当时的孝道,并不是做完整的体现。一直到商朝时期,金文产生之后,其中“孝”字的不同形态让我们对孝文化有了全新的解读,虽然同属象形文字,但从意义上来讲,“金文”在内容表达方面明显更加丰富。
金文之“孝”,由两个人的形象组成,一大一小,也可以看做是一长一幼。其中的幼者,体型较小,仿佛刚刚涉足城市一般,双手张开,体现出较大的探索欲望;其中的长者,就站在幼儿之后,长度高出幼儿的一倍,同样是双手张开,但多为保护状。
从这里文字的演变就已经可以看出,当时的“孝道”呈现出一种相互性,幼儿虽有探索世界的欲望,但出于对长者的作用,并未超出其保护的范围,而长者则是略弯其腰,尽可能地为幼儿提供最多的保护和庇佑。
此时孝道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已经涉及双方,但在意义上和第一种一样,依然侧重强调长者的作用,后续所使用的小篆字体,才是孝道真正走向成熟的表现,从其字形来看,依然是长幼皆存的形态。
不同的是,小篆之中所表现出来的长者,已经过了青壮年时期,呈现出一种弯腰的佝偻状,而幼儿在其下,用坚毅的身躯将长者托起,好似是前两段时期对其庇佑的回报。
“反哺之恩”的回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道,这便是文字中所透露出来的孝道演进与发展。
2.社会中的孝道意识
文字中孝道的演进与发展,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孝道传承的缩影,尤其是在三皇五帝之后,奴隶制的统一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从原始社会步入了以农耕为主的奴隶制社会,而此后的社会发展,就是孝道意识发展的根本原因。
当时的社会各大体系刚刚成型,人口短缺是当时生产力低下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对于一个农耕社会来说,农业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庞大的生产力,也就是丰富的人力资源。
所以当时的人们对家族繁衍和生殖体系是非常崇拜的,因为这是新兴劳动力的来源。
对于产生下一代的家中长者,自然保持一种尊重和膜拜的态度,因为他们带来的不仅是新生的下一代,还有更多的生产生活经验。要知道,在当时精耕细作的环境之下,长者所拥有的丰富经验可以让新生代更快的适应生活。
在这两种情况的作用下,族中的下一代越发的依赖上一代的经验、养育,并对他们保持着爱戴和尊敬,尤其是在后来出现宗族组合之后,这种对长者的尊敬几乎成了心照不宣的事情,这便是社会层面最初的孝道体现。
这种最初出现的孝道在夏商周等奴隶制社会时期一直被沿用,尤其是西周,因为对宗法制的推行,所以统治者也对孝道这一方面进行了推崇甚至规定,所谓孝,乃是“感恩父母、尊敬家长、祭拜祖先”。
到了后来,百家争鸣的社会状况出现之后,儒家学派对孝道以理论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详细阐述,这便让社会中的孝文化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人们勿必要遵守的道德理论体系,这便是孝道。
3.儒学中的孝道
儒家思想将道德约束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和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最重要的是,其中对孝道文化做出了详细的归纳和总结,影响力之大,让孝道潜移默化地出现在了后续的许多文献之中。
比如《左传》之中强调: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
这便是强调对于父母所需要尽的孝道,不仅是给予衣食住行上的保证,还有注重尊重,若是不尊重父母,那和喂养犬马有什么区别?
所谓尊重即“不违命”,即顺从与尊重,就像颜回所说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儒学之中,尊重父母,是孝道的根本。
儒学之中,孝之下有礼,孝也是礼施行的根本,这种孝礼结合的模式强调在牵扯礼仪的各大事件之中充分尊重父母长辈的意见,如婚姻之中的“父母之命”,祭祀之中要求“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到此时,儒家的孝文化逐年形成完备的规定体系,其结合礼制的执行方式一直被后世所沿用。
二、孝道的法律支撑与后代启示
1.自汉朝开始的孝道与法律
汉朝,从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做法来看,就注定其必须对儒家的孝道进行规定和落实。在这种基础之上,汉朝推行“以孝道治天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
《养老令》乃是汉朝时期强调孝道的法律核心与典范,规定从社会各方面实现对长辈老者的尊重。比如在老人无意触犯法律的时候,会根据其年龄给予一定程度的谅解,再者,对于当地德高望重,具有话语权的长辈,可以令其参与社会管理。
后续继位的皇帝在此诏令的基础上对孝道进行了完善,其主旨都在体现对老者的尊重,比如汉元帝时期扩充了诏令规定,强调对老者定时补给衣物和粮食,后续这项规定由朝廷进行了完善。
对于八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一石米,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岁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还会赏赐布匹丝帛,可见汉朝时期对孝道的尊重,唐朝将汉朝对孝道的重视进行了延续。
《唐朝疏议》规定:父为子天,如有违失,理须谏争,起敬起孝,无令陷罪。
即强调,子女必须给予父母足够的尊重,即使对于父母所出现的过错,也应当温和劝谏,不应随意前往官府告状,否则需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这便是基于孝道产生的“悦谏”制度,指从合适的角度对父母的过错进行适当的劝说。
对父母的孝顺之规定,同样体现在亡故离别之时,后续出现的《奏谳书》便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一点做了详细说明:
父母亡故者,归宁卅日。
也就是说父母亡故之后,子女必须守孝三十天,而对于妻子或兄弟,只需要守孝十五天。
此外,在对父母守丧期间,必须做到“至孝”,若有期间饮酒作乐或婚嫁请客等,都被视作极不孝之行为,将会被判处监禁一年的时间,因为不守孝乃是“礼之始也”,不为孝,何谈礼?汉唐之后,对孝道越发尊重,所颁布的律令也日趋完善。
2.孝道的当代传承
古代“孝文化”的尊重和法律维护为我们当代提供了诸多的启示,换言之,当代孝道,乃是对古代孝道的传承,比如强调对高龄老人的赡养和护理,这一点就需要在古代的基础上完善,分别强调子女尚存和意外亡故两种情况。
再者,当代依然需要像古代一样,通过法律保证老人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甚至在法律的制定和判决上,对高龄老人依然保持着一定的谅解,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老人的组织化建设。
总结
从总体上来看,孝道的出现和传承并非一朝一夕,而是千年以来潜移默化不断发展的,进入封建王朝之后,孝道的实行开始有了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一直延续和传承到了后续的近千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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