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消委会、花都海关、花都烟草分局、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在我区大润发广场共同举办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去年
全区共受理投诉举报超6.7万宗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39万元
区消委会经梳理分析
12345涉消费投诉线索
向广大市民群众发布
202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快来一起避“坑”吧!
健身服务达不到预期产生的预付款退款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于2023年4月向某健身中心支付100元购买预售卡,用于预定该健身中心开业发布会的年卡特价活动名额。购买预售卡时,商家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年卡价格,仅表示发布会时再公布。待发布会公布价格后,李女士发现,该健身中心年卡价格并没有优惠,要求退款。该健身中心告知不能退款,李女士随即请求消委会协助维权。
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健身中心向李女士退款100元。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汽车贴膜服务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蔡先生在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1台,汽车公司承诺赠送贴膜服务,并由与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承担贴膜服务。但第三方贴膜时操作不慎,导致蔡先生所购汽车的玻璃损坏,出现刀痕。当日,发现问题的蔡先生与该公司以及第三方联系,回应均表示可换贴或补偿。由于离店较远,三方约定在汽车第一次回店保养时一起更换。但蔡先生到店保养要求换膜时,第三方以忙、贴膜工作人员离职、没有监控等理由不愿安排工作人员过来贴膜。蔡先生不满,随即请求消委会协助维权。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被投诉人表示贴膜是由合作第三方负责,与其没有关系,第三方也以各种理由推脱,均表示无法处理。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达成折现补偿的方案,蔡先生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在实际消费关系发生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多数是以“个体”形式出现,而经营者多数以“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形势出现,“身份实力”上的不对等,往往让一些不良商家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而部分消费者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在涉事主体出现第三方的情况下,不知道找谁来负主体责任。消费者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消费关系主体,消费时,不要轻信一些商家口头承诺,审慎签订合同,保存相关证据。消费后,应关注商家经营现状,避免长期不消费而对商家变动情况毫不知情。如遇与商家协商不成情况,及时拨打12345政府热线反映情况,以免延误维权时机。
市民购买玉器因商家撤柜产生的退款纠纷
【案情简介】
市民林先生在超市外经营柜台抽奖中了优惠券,用优惠券购买玉器后发现,玉器有修补痕迹。林先生想要退货,返回超市时发现该柜台已撤。超市负责人称不负责退货退款。林先生只能请求消委会协调解决,希望全额退还款项200元。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刻核实了相关情况。经确认,超市与玉器销售商签署了试营业协议,因收益不佳,销售商撤柜。投诉人所持小票,由超市打出,实质上已经与超市成立消费关系。鉴此,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最终超市全额退款给林先生,诉求得到解决,林先生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购衣服,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在网上购买了衣服,收货后仅穿了一次便发现袖口缝线处出现开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李女士与商家协商,商家仅同意自费寄回修补,但拒绝任何退换货要求。李女士不满,向消委会反映了问题,请求协助维权。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开裂地方无尖锐物划破痕迹,属于自然开线。可凭生活经验判断该商品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经过沟通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换货处理,消费者无需承担运费。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换货的诉求。商家也可以和消费者协商更换或修理商品。”
未享受知情权在电商平台充值产生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林先生等三人于2023年5月在路边遇见某购物店推销人员介绍扫码抽平板、手机等物品的活动,林先生等三人在推销人员的话术之下完成了抽奖前平台充值、签订协议等相关操作,分别向平台充值了几千元,后发现,该电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平台。林先生三人向该店提出退款诉求,商家拒绝。林先生等三人不满,随即请求消委会协助维权。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林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商家向三名消费者全额退款,投诉人满意。
【消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商家通过“免费赠送”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而后又要求消费者在指定平台充值才可免费领取奖品。在免费扫码抽奖的过程中,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所抽取的奖品获取门槛,“免费”的定义与实际不符;在电商平台充值的过程中,又未将该平台的经营范围、销售服务等详情告知消费者,且该平台名称与某知名电商平台名称相似、无形中误导了消费者。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推销活动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了解清楚重要信息,充分行使知情权,切勿冲动充值。
警惕这些“消费坑”今年千万别踩啦!
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图文:姚日文 陈琳 通讯员 吴景然
编辑:花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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