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间,小沈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陆续通过微信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共计人民币(币种)13.1541万元,加价后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小刘、陈某等人员。后小刘亦将从小沈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各种品类卷烟共计9.0837万元,加价后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给徐某、罗某等人。经核算,小沈非法经营数额达21.7339万元,从中获利6.0433万元;小刘非法经营数额达11.3241万元,从中获利1.178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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