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则事关创新者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2024年3月11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庭长杨松华做客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通过案例分享,解读管城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难点和创新之举。
主持人: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姚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1、陈某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文字作品的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请求判令被告陈某1、陈某2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陈某1、陈某2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陈某1、陈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该案,法院审理查明了哪些事实呢?
杨松华: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姚某于2021年5月6日创作完成了一部文字作品,共计10199字,并于2021年5月14日发表于其个人知乎账号。陈某1在西瓜视频注册账号“朋友的故事吧”;陈某2在抖音注册账号“朋友的故事”。
原告姚某多次使用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自带的录屏取证功能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取证视频显示:西瓜视频账号分别于2022年3月份陆续发表了案涉视频《某某男人》第一至六集,经比对,视频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等与《八年之痒》文字作品相同,旁白及人物台词内容也存在高度重合。抖音账号“朋友的故事”及西瓜视频账号“朋友的故事吧”分别于2022年6月至7月份发表了案涉视频《某某男人》第一至六集。经比对,上述抖音视频及西瓜视频发表的视频内容相同,较2022年3月份西瓜视频发布的六集相比,旁白以及部分人物台词等有所改动,但故事情节、故事发展顺序、人物关系设置等与原告的该部文字作品基本一致,部分台词仍存在相同。
诉讼过程中,姚某为证明上述短视频的传播情况,申请法院调取了2022年3月及2022年6、7月抖音账号发布该视频的播放量。法院还查明,姚某曾委托律师通过抖音账号向上面两个账号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立即下架、销毁案涉视听作品,并赔偿损失。
主持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杨松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主持人:本案,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杨松华:本案裁判思路,首先需要认定姚某是否适格主体,即姚某是否著作权权利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本案中,姚某提交了作品底稿、作品发表及发表账号认证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姚某系某部文字作品的作者,享有该部文字作品包括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权利在内的著作权。姚某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被告收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姚某的该部文字作品已经通过知乎平台公开发表,两被告具有接触姚某作品的可能性。经比对,两被告在其西瓜、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人物名字虽与姚某作品不同,但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旁白及人物台词也与姚某文字作品内容存在雷同,可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姚某授权,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姚某的作品摄制成短视频,并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姚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主持人:如何确认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杨松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权利人姚某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类型、字数、创作难度和艺术价值;2.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案涉短视频的集数、时长;3.被告在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仅对部分台词进行了调整,未对视频内容、故事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再次对案涉短视频进行发布及传播,主观具有恶意;4.案涉视频在抖音、西瓜等平台传播,播放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5.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
主持人:判决结果是什么?
杨松华:1.被告陈某1、陈某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姚某该部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陈某1、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3.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在办理该案时,有哪些办案难点?咱们是如何破解的?
杨松华:主要难点两个:
1.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一方面是被告摄制的视频与原告姚某该部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原、被告双方作品的形式不同,人物的名字不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捷径,只能通过阅读、观看,通过对主要人物的形象、故事情结、台词进行认真比对。本案两被告摄制的6集视听作品中有15个故事情节与原告的文字作品完全一致,其旁白、台词等内容也大部分一致,最后合议庭依法认定实质性相似,判定构成侵权;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什么权利。这个难点就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破解这个难点只有吃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查找专业领域资料,翻阅相关裁判案例,做到依法准确裁判。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他们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的权利。
主持人:知识产权审判对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松华: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要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包括法律逻辑推理、法律文书写作等。此外,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素养。比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商业秘密、中医药技术、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案件,均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为了全面、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做出裁判,作为一名知产法官,除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学习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另外,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国际性的特点,知识产权法官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国际条约,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有高超的专业能力,既要理解国情,又要具备国际视野。
主持人:审判知识产权案件,要破解哪些技术难题?遇见难案怎么办?
杨松华:随着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标的增大、类型增加,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正如在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双方大多都对技术标准或参数存在争议,审理中需要对软件或小程序的各项功能进行现场测试,还需要借助第三方技术人员辅助完成,演示需要时间较长,且往往需要多次才能完成。破解技术难题,就要向技术要方法,向专家寻新路。为此,管城法院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组织起草《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办法》,规定在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中适用技术调查官,由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意见,以供法官进行参考。
再如,“对于字库字体而言,字库中单字只有体现较高的独创性、具有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鲜明特征和美学价值才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在办理一起字库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案涉字体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具有独创性?管城法院知产审判团队查找专业领域资料,翻阅相关裁判案例、指导文件,了解有关字体著作权认定的相关专业知识,经过研究从而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
主持人:近年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知产审判团队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贡献了哪些力量?
杨松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创新。近年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为切实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自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718件,已结7649件,结案率达到99.1%,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保护创新创造,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市场竞争力。
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知产审判团队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融入辖区基层治理,针对企业特点定制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通过法庭开放日、巡回审判、座谈研讨、现场演示、走访授课等形式,对辖区十余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防范经营风险。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主持人:近年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哪些积极作用?取得了哪些成绩?
杨松华:文化兴则国运兴。管城法院高度重视“扫黄打非”工作,注重加强对文学、艺术、游戏动漫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犯罪,促进文化艺术创新和文化产业繁荣,为服务大局、净化文化市场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近三年来,管城法院共办理著作权类民事、刑事案件3505件,其中侵犯著作权犯罪8件,涉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件,被判刑15人,犯罪金额433.7474万元,判处罚金187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47.37万元,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2万余册,严厉打击了涉黄涉非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环境,“扫黄打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为进一步拓宽“扫黄打非”工作局面,确保“扫黄打非”出实效,管城法院与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形成合力;在案件办理中加大适用保全措施,对于侵害或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高价值版权等知识产权,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以涉黄涉非为业,或因涉黄涉非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涉黄涉非构成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近日,管城法院被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为“河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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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王骁丨监制: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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