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
医疗美容纠纷也日益增长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医美纠纷
涉案金额高达70余万
基本案情
小虹对自己的皮肤不是很满意,为追求美观在某个美容美发店里充值了59.9万元用于美容美发。美容美发店为小虹提供了超皮秒、桃花肌、脱毛等价值近20万元的医疗美容服务。
在接受医美服务后,小虹出现了皮肤发红、破皮、结痂等情况,出于多年在店里消费的信任,她并没有多想,过几天也恢复了正常。
不过,在后续的服务过程中,小虹发现美容美发店存在多扣费、重复扣费等乱计价、乱扣费的情况,金额近万元,小虹决定退卡退款。协商过程中,她发现美容美发店并没有医美资质,一怒之下便起诉到了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美容美发费50余万,并就已经提供医美服务对应的部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小虹向美容美发店支付服务费,美容美发店为小虹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包含医美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该美容美发店提供的医美服务属于违规行为,小虹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消费的费用及所办充值卡的余额。
对于医疗美容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理论上存在争议:
①有观点认为,医疗美容重在医疗二字,并非一般的生活消费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同传统医疗机构一样,重过程轻结果,不对诊疗效果做出承诺。
②有观点认为,几乎所有医疗美容机构都会以其达到的美容效果作为重点宣传内容,故医疗美容本质属于生活消费,经营者应当对承诺的诊疗效果负责。
法院认为,判断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是否为患者,应符合社会一般人理解,所以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性质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服务来分析,不可将所有医疗美容的接受者理解成患者。
就本案而言,美容美发店提供的服务旨在让皮肤更加具有美感,小虹原有皮肤状态并不会影响其生命健康,也不会对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目的也是对美的追求才接受的服务,因此认定为消费型医疗美容更为合适。在美容美发店向小虹隐瞒其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虹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美容美发店目前存在经营困难问题,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美容美发店退赔小虹48万元。
法官说法
夏海中
朱泾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01
如何在医美中擦亮双眼,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与生活美容相比,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由卫健部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其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时要注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核查其是否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还要核查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范围,并核实计划实施的医美项目是否包含在其诊疗服务范围内。在接受具体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要审核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医疗美容执业医师应该具备《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
02
如何判断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中认为:“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
在具体案件中,可结合医疗美容提供的服务内容,订立医疗美容服务的合同目的,判断涉案的医疗美容服务是传统的医疗行为还是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是否“患有疾病”、“需要诊疗”,应当符合社会一般的认知。
当消费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是以追求更美为目的,原有状态并不影响生命健康、并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从而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
03
如何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医美机构具有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双重属性,应当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双重监管。
若出现医美机构夸大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没有达到预期承诺的服务效果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若出现医美机构资质不齐全,超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诊疗过程不规范等情形,可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举报。
消费者保护协会可就其中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或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美机构赔偿相关损失。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文:范立群
漫画:王杉
图源:网络
16岁男孩手臂上文了条蜈蚣?父母急了......
“你好!我是金山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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