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
华 容 县 人 民 法 院
典型案例
在第114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引导广大妇女提升法律意识,用司法力量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华容法院甄选出一批维护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广大女性朋友赠送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目录
案例一:
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后,可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
王某诉肖某支付扶养费案——妻子因患病失去工作能力,丈夫应承担法定扶养义务并提供关怀与帮助
案例三:
吴某诉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女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补偿、待遇及补助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韩女士曾向法院起诉与刘先生离婚,但因未提交夫妻关系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未判决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刘先生多次对韩女士实施暴力。二人分居后,刘先生的暴力行为升级至对韩女士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跟踪、恐吓,导致韩女士及其家属无法正常生活,韩女士遂向华容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过程
华容法院查看了韩女士提交的受伤照片、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后,认为韩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向刘先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刘先生对韩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先生骚扰、跟踪、恐吓韩女士及家属。并对刘先生的家暴行为进行训诫,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双方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及妇联等部门送达裁定书,告知相关部门及时履行职能,保护申请人的安全,敦促将保护令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
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做到“零容忍”,并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向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因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故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应及时留存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女士被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运动障碍、烟雾病,建议继续康复训练。王女士支付了医药费7.28万元,并自行承担生活费,其丈夫肖先生仅支付了少部分费用。因王女士还需接受后续治疗,遂将肖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
审理过程
华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王女士因患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就医均较为困难。肖先生作为王女士的丈夫应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为王某提供关怀和帮助。经综合考虑,华容法院判决肖先生承担前期医疗费2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先生先行向王女士支付3年生活费1.8万元。另建议肖先生时刻关注王女士治疗情况,多给予其生活和精神关怀。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拘束力。夫妻扶养义务对传承并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吴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认定,吴女士此次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期间,公司未向吴女士进行补偿。吴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养老保险公缴部分等。
审理过程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该公司为吴女士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吴女士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558.38元。对吴女士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39.9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吴女士伤情及住院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判决某公司支付吴女士停工留薪期待遇12791.9元。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吴女士的伤残等级,及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吴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59.72元。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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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刘 甜
二审 | 李建喜
三审 | 陈 思
华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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