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细化便民利企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县现有相关通告基础上,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平远县城区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采取限行措施。
二、其他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可事先向交警部门申请,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申请,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平远县公安局
2024年3月5日
内容来源丨 交警大队
审核丨朱志光
终审丨肖元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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