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婚嫁始终绕不开的风俗习惯,男方给女方彩礼不仅是表明想娶对方为妻的诚心,也代表了男方家庭对于两人组成的小家庭的祝福。8.8万、18.8万甚至是28.8万…然而各地不断攀高的彩礼金额,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加剧了家事婚姻纠纷诉讼的产生。为了有效统一全国各地法院有关彩礼诉讼纠纷的争议解决,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第1号司法解释,而该解释则就正是围绕着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就已表明坚决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此次新出台的《规定》第二条又再次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规定》明确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规定》明确双方父母参与接、送彩礼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共同原/被告参与诉讼,当然,如是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问题的,则原/被告仍为夫妻双方,不包括双方父母。
《规定》第五、六条明确彩礼返还的新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的相关情形,但其中的两种情况未予完善规定适用细节:1.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1.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在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首先会以不支持返还彩礼的尺度进行考虑,而每一段婚姻都具有个性化,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第五条后半段给予了例外情况,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华联律师实务以及案例检索,着重解读上述例外情况中提及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的认定:
1)“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实务,法院一般会认为短于1年的共同生活时间属于较短的共同生活时间,但不局限于物理上的共同生活,也不能简单地从登记结婚的日期开始计算共同生活时长,“共同生活时间”而更应当是双方形成相关扶持、相互帮助、相互奉献的完整家庭共同体状态的时长;
2)“彩礼数额过高”:彩礼数额一般在超过10-20万元时会被法院认定为数额过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案例认定18.8万元的彩礼款属于数额过高。
3)“孕育情况”:一旦男女双方有共同孕育子女,则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可能性更小,这也是基于对女性生育子女所做的贡献及对女性身心健康所产生的不可逆影响考虑,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女性权益的侧重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案例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因女方已生育一子,法院最终未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
4)“双方过错”:华联律师认为,在婚姻领域所出现的“过错”情形,一般不会背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五大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收受彩礼一方出现以上过错情况,则支持返还彩礼的可能性更大,同理给付彩礼的一方出现以上情况,被判决不支持返还彩礼的可能性也更大。
需注意,“具体比例”这一用词也体现出,即使出现上述例外情形,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全额返还彩礼,而是由法官根据婚姻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一个返还比例。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见,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登记结婚不代表没有夫妻之实,若单凭拿不出一张结婚证就否定掉男女双方所有的事实夫妻经历,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该法条也正是为上述特殊情况给出了法律基础,以维护处于相较弱势地位的女性之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实际根据华联律师实务经验,在本规定出台前全国法院就已逐步按照新规所明确的尺度处理涉彩礼返还案件,此次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了明确,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也更赋予了各地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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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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