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曝光了
6起占道经营处罚案例。
@广大经营者
文明经营,请勿占道
● 当事人 易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2月29日,易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小学门口占道经营,占道面积0.48平方米(长1.2米,宽0.4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 郑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2月29日,郑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广场街占道经营,占道面积1平方米(长1米,宽1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 龙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80元!
2024年2月28日,龙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西路医药公司门口占道经营,占道面积1.2平方米(长1.2米,宽1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 李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2月29日,李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小学门口占道经营,占道面积0.52平方米(长1.3米,宽0.4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 李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98元!
2024年2月29日,李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小学门口占道经营,占道面积1.32平方米(长4.4米,宽0.3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 苏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2月29日,苏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小学门口占道经营,占道面积0.6平方米(长1.2米,宽0.5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普法园地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仙游今报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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