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及“净网2024”专项行动,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总体部署,秦安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于近日,依法查处一起编造、散布网络谣言案件,行政拘留1人。
3月1日23时许,秦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网民王某在酒后直播过程中肆意编造散布 “秦安某饭店杀人”的谣言,并谎称“其本人被公安机关电话约谈”等相关虚假信息言论,引发广大网民的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核查,网民王某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故意编造、散布不实信息,构成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秦安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构建文明、健康、法治的网络空间,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网民在网络社交媒体直播、发布信息时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秩序,抵制不良信息内容,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天水秦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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