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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刑法(十二)修正案出台,民营腐败?涉嫌犯罪!
02
虚假登记?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新规来了!
03
如何推动公司依法缴纳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来了
04
新档案法条例公布,助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数字化转型
05
重磅!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了!
06
企业注意!最严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即将实施
07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08
深圳: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设
一、刑法(十二)修正案出台,民营腐败?
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人员合规和风险防范,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
注重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完善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相关规定
修正案对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先的“国有企业、公司”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也即一般民营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新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内外行贿犯
罪相关规定
修正案对于【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加大了刑罚力度,对于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人员,最高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人员,最高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要求再次提高,对企业的保护力度和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进一步扩大。
【法律顾问指引】
本修正案的实施更加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合规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诚信参与交易等。
这次修订将刑法的打击范围扩大到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行为中,可见现行制度体系和法律都对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各位企业家可以与您的法律顾问一起,对公司经营和架构进行梳理,以依规守法经营,管控违法风险。
【政策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88.html
二、虚假登记?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新规
来了!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01
明确企业登记实名制
《规定》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02
强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03
明确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于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04
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主动了解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理登记、提交真实材料的意识,明确企业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法合规办理登记事项。
【政策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d4eb07da7f4c45df94f68624d465846f.html
三、如何推动公司依法缴纳注册资本,征求
意见稿来了
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于2024年3月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对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应在设立后五年内实缴完毕注册资本进行了细化。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而非原来规定的45日。
3.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评估或者综合研判,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
4.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5.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
【法律顾问指引】
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新《公司法》抛出的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重磅要求,解决了已经设立超过五年的公司如何依法合规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
企业应当在该期限内做好决策,是筹措资金实缴注册资本,还是减资,甚至提前清算解散公司,具体方案和流程细节可以与法律顾问一起探讨,作出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决策和安排。
最后,征求意见稿将在2024年3月5日截止反馈,在2024年7月1日前将会正式出台,届时再根据正式颁布的规定解读。
【政策链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f9f3f2d431474f0aa453786a9e5dd5cb.html
四、新档案法条例公布,助力企业档案管理
工作全面数字化转型
2024年 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也是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面修订后的首次大修。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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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提出对档案数据具体灾备要求。《实施条例》以维护档案安全为核心,细化了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安全的规定,其中提出关于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的具体要求。
2、加快推动档案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实施条例》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并在档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实施条例》与时俱进地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将有力推进档案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档案智能查询,随需随用,助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数字化转型。
【法律顾问指引】
1、企业应当参照相关的法规及标准,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等;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
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2、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档案,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企业应当制定档案备份方案,根据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分级分类实施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备份应当定期开展,至少每年备份一次;配置满足档案数字资源管理需要的网络设施、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等。
【政策链接】
https://www.saac.gov.cn/daj/xzfg/202401/2ebf9e8cc94a4f6cbff5a8210f25dc88.shtml
五、重磅!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
《办法》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2、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3、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办法》对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既包括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情形,也包括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4、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办法》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明确对于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
5、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1)《办法》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
(2)明确“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计算金额的单价和数量;
(3)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强调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6、细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
《办法》明确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或者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均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关注发票领域法规的新动态,规范使用发票,敲响发票风险警钟。
【政策链接】
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02/27/512396/article.html
六、企业注意!最严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即将
实施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规定完善了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作出明确的界定。
2、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
《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3、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规定》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予以罚款的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负责人必须努力学习相关安全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企业风险。
【政策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401/t20240115_475152.shtml
七、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
【政策链接】
https://www.mct.gov.cn/preview/zxbs/cxts/202401/t20240129_951061.htm
八、深圳: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3月1日起施行,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广东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国际船舶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法律顾问指引】
相关企业应在新规指引下,结合实际情况,提升管理服务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合法对外经营,促进海运要素聚集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链接】
http://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1118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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