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位家长内心的渴望。为了让孩子“择校”,家长们往往不惜花重金托人办理入学。若“托关系”未果,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回吗?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法庭审结一起因“托关系”入学失败,请求返还“请托金”的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的孩子2020年秋季进入小学一年级,为享受更优的教育资源,获得武汉市某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2021年1月初,吴某经人介绍与夏某相识。夏某在武汉市开办某培训机构,称其有关系,可帮吴某的孩子办理重点小学的入学手续,若未成功办理将退还全部费用。随后,吴某陆续向夏某转账49000元。然而,直到某重点小学正式开学,吴某都未接到入学通知,后仅收到夏某返还的委托款12000元,剩余37000元款项吴某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剩余委托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达到入学的目的,委托被告违规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此种“走后门”的不正当入学方式,扰乱了国家教育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判决被告夏某返还原告吴某37000元。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接受更好的教育无可非议。但“初衷”虽好,也要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按正规途径办理入学事宜,遵守公序良俗。否则,既没有让孩子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反而会引发财产遭受损失等问题,可谓是得不偿失。“托关系”入学不可取,各位家长要引以为戒,擦亮双眼,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芭蕉法庭
编辑丨侯若曦
审核丨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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