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起,“人民法院案例库”对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这的确是好事,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案例库”仅仅承担查询作用,是无法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也难以真正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
一、无实质性创新,仅是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的形式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看似是创新了,其实,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有什么根本区别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2023年版)》
该书是2023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
内容简介:
为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指导精神,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为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编写了该书。
针对该书的编辑体例和内容,作如下说明:
1.该书所有指导性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权威版本。
2.该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至2023年发布的第一批至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我们以脚注形式对涉及的具体案例作了注释,以便读者及时了解参照适用情况。
看到这里读者便会明白,狴犴菌开头为何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无实质性创新,仅是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形式变化了。
二、案例库能否担起历史重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本次案例库是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那就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指导性案例模式下,存在这些问题,而且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上面我们分析过,指导性案例与案例库的性质的相同的,那么该案例库能否承担起解决上述问题的重任呢?
01
案例指导不规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2023年版)》该书所有指导性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权威版本。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两个的来源一致,均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背书的,人还是那帮人、水平还是那个水平、程序还是那些程序,仅仅换个形式,如何将不规范变为规范?
02
案例指导不及时问题
这个问题,更不需要案例库解决了,因为本身就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而是发布者自身决定的。比如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向公众公开的新闻,当天就全网传播,不能说不及时。
要解决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只要最高人民法院缩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时间间隔就可以,每季度、每月、每周都可以,有重要的指导性案例可以随时发布,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例指导不及时的问题。而发布的载体或途径不需要动用案例库,公众号也可以做到。
03
案例指导不系统问题
不系统,不是案例本身的问题,而是发布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至2023年发布的第一批至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共计224个。案例库一上线,就有3711个案例,增加了3487个,增长了15.6倍,自然比指导性案例要系统。如果明天第40批一次性发布1万个,难道指导性案例模式又会比数据库模式更系统了吗?
04
案例指导不一致问题
这同样不是指导性案例模式的问题,还是发布者的责任,如果发布者在224个案例情况下,就存在案例指导不一致的问题,那么一下增加了3487个,增长了15.6倍的巨大压力下,怎么保证案例库不会存在案例指导不一致问题?如果能解决的话,之前为何又会存在不一致问题?
05
案例指导难检索问题
这确实是案例库优于之前按批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优势,但是案例指导难检索问题并不存在,现在很多免费和付费的法律检索数据库都已经实现了高级检索功能,检索功能甚至远远高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很多律所、法律咨询机构等法律相关企业与个人都已经整理并免费发布全部指导性案例汇编。
三、“盆景”的尴尬是无法普遍适用
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推进基层法官审判水平的提高,就是要善于发现优秀判决,以点带面、以个体带动群体、以局部带动全局,让全国法官学有榜样、做有标杆、赶有目标,见贤思齐,共同提高。
但是,39批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起到这么大的作用呢?根源在于基层法官对于这二百多个案例的态度,想依照可以、不想依照也可以,还是基层法官自己说了算,核心就是39批指导性案例没有强制力、制约力,无法成为普遍现象。就像极高的道德标准一样,别人做到了,我尊敬他,但是我做不到,你不能批评我。
现实中,如果原告、被告、律师拿着跟自己案件基本一样的指导性案例去法院参与诉讼并提交给法官,但是法官作出了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判决还生效了,那么后果会怎样?法官会更不把指导性案例当回事;律师会潜心钻研如何与法官搞好关系(当前这种律师培训课程与律师领导行贿法官的新闻并不少见),而不会去研究法律业务;群众不再相信指导性案例,不相信法律,宁愿去相信媒体,如今很多当事人、律师通过媒体获得关注,才迎来了公正的结果,如迁西县马树山事件。
四、“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避免成为“盆景”
“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会关闭,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互为补充”是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正确的决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国法治上的里程碑,进入了司法公开阶段,如何人民法院案例库能够成为新的里程碑,在推进法治进程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就在于“互为补充”,是补充好的案例吗?不是!核心的作用是暴露坏的、差的、错的案例!
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群众发现某个判决与案例库中类似的案例不一致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定功能模块、渠道进行提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实判决错了的,依法撤销、改判或发回,各级法院也可以发现问题后,主动纠正,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案例库”脱离盆景,在全国普遍开花结果。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审案子这么专业的事情,普通老百姓能参与吗,懂吗?
先说一下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是其要求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此外,还有一位最高法的法官说,司法实践中90%的案件不需要什么高深的专业知识,正常的理性人,有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实,这位最高法的法官还是说得保守了,我们来看一下一个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法答复中“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句话很有深意。
所以,人民群众、老百姓是完全有能力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来辨别中国裁判文书网具体判决结果对错的。
希望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充分发挥互为补充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司法实践、网络(如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报刊等媒体及书籍等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观点,欢迎在留言区讨论。如有侵犯你的权利,请与本公号联系删除。
欢迎关注、交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