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二审法院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该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故本案涉案的漆 某 银签署的《承诺书》属无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瑞 某 车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漆 某 银,女
漆 某 银于2018年5月28日到瑞 某 公司处工作,岗位是冲压车间操作工,瑞 某 公司未依法为漆 某 银缴纳社会保险。
漆某银于2019年5月24日签署 《承诺书》 给瑞某公司,表明漆某银主动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公司将承担的社保部分费用发放到漆某银的工资里。
漆某银于2018年12月、2019年1-8月 领取 了瑞某公司处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的费用。
2019年11月22日,漆某银在工作中 受伤 ,右1-5指不全离断(毁损性),当日被送往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后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新人社工认字[2020]第11283号),将漆某银在此次事故所受的伤害认定为 工伤 ;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了《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漆某银伤残等级为 七级 。
2020年11月6日,漆 某 银向瑞 某 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瑞 某 公司于次日收悉。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瑞 某 公司未依法为漆 某 银缴纳工伤保险,故在漆 某 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的情况下,瑞 某 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一、虽然漆某银签署了《承诺书》给瑞某公司,但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清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瑞某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应属无效 。故瑞某公司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漆某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40%支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根据漆某银伤情、治疗和建休情况, 停工留薪期 认定5个月比较合理。经计算,瑞某公司应支付漆某银的赔偿费用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28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疗费77644.06元、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98.9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3819.78元计算5个月)。扣减已支付的9万元,还需赔偿231707.76元。
一审法院判决: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
2、 常州市瑞 某 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漆 某 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28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疗费77644.06元、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98.9元,合计321707.76元。扣减已支付的9万元,还需支付231707.76元。
二审法院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 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该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故本案涉案的漆 某 银签署的《承诺书》属无效。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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