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女子的幼儿园因为名声在外,决定扩建教室,好接纳更多的孩子。她满心欢喜,觉得这是件好事。可还没高兴几天,城管就找上门来,说她这扩建违规了,得罚钱。一开始罚了她84万,女子虽心疼,但为了孩子们,还是咬咬牙交了。谁知,过了五年,城管又来了一纸通知,这回不仅没收所谓的违法所得,还要罚款,总共得1600多万。这下子,张女士觉得自己天都要塌下来了,她决定起诉城管局,想要个公道。法院这样判了!
图片
案例回顾
安徽阜阳,张女士开的那家幼儿园,可是出了名的好,教学质量杠杠的,设施也是一应俱全。
几年前,看着家长们越来越多,张女士就琢磨着得扩建教学楼,多搞几间教室,让孩子们有更好的活动空间。这事儿一出,周围的家长都挺高兴,都盼着自家孩子能上个好幼儿园。
可谁想到,高兴还没几天,城管就来敲门了。原来,张女士扩的那块儿,超出了先前批的那个规模,城管说这算违章建筑。
按照规矩,得罚84万。张女士这一听,心里那叫一个苦啊,但为了幼儿园能快点儿恢复正常,她还是咬咬牙,掏了钱。
就在张女士以为这事儿终于翻篇儿了的时候,五年后的某天,城管突然又跳出来说,那回的处罚决定不算数了,得重新查。
这回查得更细了,不光是建设成本,连幼儿园这几年挣的钱都算上了。最后,城管来了一句,违章所得得罚1578万,再加罚款44万多,一共得掏1622万多。
这一下,张女士可真是晴天霹雳,这比头回那罚款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她心想,这不公平,太过分了。于是,她决定,这回不能就这么算了,得找法律说理去。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觉得,之前已经罚了,5年后,同一个事情又罚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机关在处罚之前,得告诉当事人为啥罚、罚多少,还得让当事人有说话的机会。
张女士觉得,城管在这事儿上,没给她个明白,尤其是这次重新处罚,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因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以给撤销了。后来,城管局重新调查,取得证据,重新对幼儿园做出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作出的复函指出: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计算罚款和没收的金额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
所以,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城管的决定。
案例启示
做事得照规矩,违了法,早晚得还账。在追求发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法律和道德的边界,防止一时的侥幸,换来终生的遗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