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马新民昨天在国际法院代表中国发言,他说,以色列是殖民者,巴勒斯坦人有权根据国际法进行抵抗,“包括武装斗争”,他“在这种情况下,武装斗争与恐怖主义行为是不同的”。
以下是他的原话:
“我引用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3070号决议,‘重申各国人民以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一切可用手段从殖民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外来征服中争取解放的合法性’。
这一认识也反映在国际公约中。例如,我引用1998年的《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申明:“各国人民有权以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任何手段反对外国占领和侵略,以解放其领土并确保其自决和独立的权利”。
在这方面,武装斗争与恐怖主义行为是有区别的。这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几个国际公约也承认这一区别。例如,1999年非统组织《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第3条规定,我引用:“各国人民根据国际法原则为解放或自决而进行的斗争,包括反对外国势力的殖民主义、占领、侵略和统治的武装斗争,不得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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