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65号
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3月,科翔股份与信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建6GWH钠离子新能源电池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书》,投资建设钠离子电池及材料新能源工业园,项目主要是钠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总投资20亿元。2023年9月,因其他投资项目,原计划在信丰县建设的项目不再继续开展,但公司没有及时公告该项目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12月13日,科翔股份、郑晓蓉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认缴出资2.3亿元设立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取得营业执照,虽然科翔股份于2022年12月23日注销了该公司,但科翔股份与郑晓蓉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5月,科翔股份收购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一厂)80%股权,在收购之前,赣州一厂存在为原股东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底,赣州一厂的对外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2022年报未披露赣州一厂对外担保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郑晓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郑海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郑晓蓉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郑海涛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涛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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