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随着春季档电影火热上映,“屏摄是否违法”的问题走入群众视野。2月15日,薛之谦微博发文点评《飞驰人生2》,网友发现博文中含有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随后,“薛之谦 盗摄”的词条冲上热搜第一。
关于观影过程拍照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违法,网友争议颇多。在很早以前,便有网友在网络上科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然而,朋友圈常见的“观影打卡”式拍照,真的是违法行为吗?
需要注意的是,网友科普时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并不适用于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电影是利用人眼视觉暂留原理而产生的艺术形式,一定时间内连续的图像是其存在的最基本条件。相比较于连续性录音录像行为的侵权活动,单独拍照的方式对电影作品商业经营顺利开展的影响较小。从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本条只是对连续性录音录像行为作出规范,不适用于个别的、单独的拍照行为,只是对观众这一消费者群体的合理使用范围作了部分限制。
当然,在电影院里拍照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扰乱电影院的观影秩序,从加强秩序管理、维护观影环境的角度,电影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提前告知等方式予以提示、加以管理。(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柳斌杰,聂辰席,袁曙宏编著)
现实中,我们很难听说哪个人因观影过程中拍照发朋友圈而被处理,但是回顾过往案例,却又不乏贪图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在新影片上映之后,以不当手段秘密录制“枪版”影片,传播获利。对于此类行为,往往会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现实中,确有人实施了非法复制上映影片并传播的行为,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4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刘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宣判。 该案中,公诉机关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1月以来,利用在宁夏平罗县金凤凰电影城工作的便利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通过QQ发给另一被告人刘某,此后刘某又将该资源通过百度网盘出售给网友。 此后,王某、刘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录制了《惊奇队长》、《比悲伤更悲 伤的故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反贪风暴4》等影片,截止2019年4月,相关影片已经在80ys.net、dymfzyj.cn上被 点击 52.68万次。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及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王某确实对新上映电影进行了非法录制并向另一被告人刘某提供,但其只给刘某一个人提供了影片资源,对案涉的80ys.net、dymfzyj.cn两个网站并不知情,且 52.68万次播放的危害后果并非由王某造成,王某缺乏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不应当由王某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王某及辩护律师庭上发表的意见,法庭认为,王某与另一被告人刘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盗录电影出售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了相关影片在80ys.net、dymfzyj.cn网站上世纪被点击次数达到了52.68万次,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均对80ys.net、dymfzyj.cn网站上的52.68万次负责。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 刘某二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金。
按照惯例,新上映影片一般会在一定时间的公映周期后再上线流媒体,公众可以自行在互联网获取观影资源。然而部分“内部人士”凭借自己掌握的特殊渠道,在上映周期内便以手中原始的视频资源,获取经济利益或实现传播利益,比如分享资源,或剪辑成“五分钟看新电影”等方式,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吸粉,这种行为也可能触犯法律,甚至触犯刑法,此类风险应引起互联网从业者,尤其是自媒体从业者的重视。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 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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