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6月12日,在南京市南郊护城河内游泳的三个少年,发现了一个内装一颗已被敲碎变了形的女人头的塑料袋。
就在这一天晚上9时半,一个小学生在迈皋桥的双塘内捉青蛙时竟摸到一只脚。
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随即成立“6·12”专案组,侦查活动遂立即展开。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定了这尸块是同一女人的头和脚。
同一天,白下区一位清洁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厕所时,发现一块带肉的骨头堵住了粪车出口,原来是女人的左膝盖骨。
又经过八天,共找到肉骨49块,约占全身2/3,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
除此之外,还查获了装人头的塑料袋一只,毛巾一条,旧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块黄豆大的红布和数根鸡爪形的宝蓝线等十项物证。
首先,侦查人员确定了案件的性质,认定是一起凶杀案。因为是杀人碎尸,又抛尸灭迹。这是一个第一格三段论:凡死者尸体被碎化、抛尸灭迹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数十块后被抛弃;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就确定了侦查方向,缩小了侦查范围,为深入进行侦查开辟了路子。
从被害者头骨被敲碎,抛在南郊,大部分尸块抛在北郊,胸部、下体被剪刈,手脚插在塘边泥土内,说明罪犯是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么肉,是什么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达到灭迹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因为奸情而引发的凶杀案。
从发现尸块的现场情况看,除人头在城南郊外,其他现场分布在新街口、鼓楼、中央门至迈皋桥一线。经过对分布在这个区间的373个厕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了分布图,发现抛有尸块的五个厕所都远离汽车站,均在由南向北前进方向的右侧。北郊发现尸块的四个水塘,也多在路的右侧。说明罪犯自备交通工具,从城南到城外,分南北两路抛尸。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上述抛尸路线,于是得出结论: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南北干道周围,就是以鼓楼、新街口或内桥到三山街为中心的三个地区。
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抛尸路线;经查,抛尸路线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
侦查人员对现场遗物做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并据此进行了推论:
第一、根据三块旧棉是从两条棉胎上撕下来的,都是旧棉重弹,都使用了30年左右,从而得出“是本市老住户所有”的结论。
第二、包尸的毛巾是南京毛巾厂生产的。根据中间和两头已破损,汗酸腐蚀大,得出“像体力劳动者所使用”的推断。
第三、拴尸块的固定绳,是南京织带厂生产的。扎塑料袋的一段细麻绳,是南京立新制绳社生产的苧麻绳(除部分销售蚌埠市和连云港市外,均在南京市出售,主要用作鱼网和木工的锯绳)。
根据以上种种结论,进而得出凶手是南京市人的结论,很可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是木工或渔民。在南京有家,居住已两代以上。
为了准确推断死者年龄,请教了许多专家。他们一致反映,根据是否萌生智齿来推断年龄比较准确。根据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十七岁左右。为验证不同地区人体发育有无差别,抽查了南京市50名已生智齿的女性,得知,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大约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进而推断,死者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
推理如下:1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2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3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0岁;……50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所以,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的年龄大约是19岁至21岁之间。
与此同时,请南京医学院的同志对尸骨进行了爱克斯光拍照检查,发现被害者股骨和肱骨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骨后与骨体尚未吻合。根据文献记载,股骨和肱骨的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0岁以上;锁骨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5岁以上。
所以,被害者的年龄应在20岁至25岁之间。
然而,被害者的认定,仍然走过了一段弯路。
群众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孙小萍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长相与死者相似:皮肤较细白,手背较厚,同死者的脸谱基本一致,尤其是孙小萍的右臂上有一块“黑记”(母斑),正好与尸体右臂部位发现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孙小萍的父亲曾因偷窃、赌博和扬言杀人被拘留过两次,劳动教养四年后,无正当职业,经常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父女俩同住一个小房间,在其床铺周围墙上有明显的刚用石灰涂抹的痕迹。因此,大家认为,孙小萍的父亲作案的疑点很大。
经反复检验,孙小萍与死者的牙齿、眼角和单双眼皮等特征有明显差异点,孙小萍的脚也比死者大得多。对尸块右臂部的可疑斑痕作了切片检查,否定是由母斑腐败形成的。经请教外地同志,证实这是因尸块在阳光下腐败而形成的,其余浸泡水中的部分就没有这种斑痕。
于是,技术人员作出了否定孙小萍是被害者的书面结论。
群众提供了5200条线索,其中关于被害者的线索就有1800条。然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一个一个的疑似之迹都被否定了。只有一个叫陈玉兰的人,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经专案组调查,陈玉兰,南京高频钢管厂女徒工,21岁,外形与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10时,由家里外出失踪,查无下落。这条线索,群众三次反映,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在发现陈玉兰线索后提出来的。由于把孙小萍当成重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仅根据鼓楼区清洁工人反映,鼓楼厕所发现尸块是6月6日或7日上午,而陈玉兰是6月7日上午失踪的,就认为时间上有矛盾而被否决。清洁工人凭记忆反映的时间不一定可靠,没有彻底搞清时间就否定,实在是太轻率了。
第二次,由于理发师反映,陈玉兰是在理发店理的发,游泳式发型,或扎发结,梳小歪辫子,而被害者是“短发”,没有对理发师的反映进一步研究,就机械地认为不相符合。
第三次,把陈玉兰的照片与死者头面像进行了比对,发现眼皮、眉稍的走向、左眼的内眦角和耳朵的形状有差异,没有考虑到分尸的破坏,尸块腐败,以及拍照的光线和角度对照片的影响,又一次否定了。
陈玉兰虽然三次被否定,但她的失踪,仍然是一个谜。
这时,专案组对陈玉兰的作风,特点,失踪前的活动,特别是对与陈玉兰有接触关系的20多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逐步限制。
当排查到周文燕时,发现陈玉兰的失踪与他有关。周文燕是陈玉兰的第四任对象,陈玉兰失踪前正在谈第五个对象。
经过调查,6月7日以后,没有发现陈玉兰的任何踪迹,也没有发现她有出走或自杀的念头。
而6月7日上午,陈玉兰外出失踪时,周文燕在毛家苑修理门窗。得知消息后,不告而别,第二天也没有去上班。9日去支农劳动,显得十分疲劳,一休息就躺下睡觉,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袜子脱下来放在他嘴上,他都没醒。案发后,周文燕即把与陈玉兰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
因此,周文燕具备作案时间、动机、作案后的反应等必要条件。
于是,依法拘留了周文燕。
这时,思维又出现了差错。
根据周家虽是单开门、独开户,但处于大杂院内,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就片面地认为周文燕没有作案环境这个必要条件,不会与此案有关。加上周文燕一口咬定,五月份以后与陈玉兰没有任何接触,就认为周文燕不像是分尸案的凶手。
然而,随着排查工作的深入,本市常往户适龄女青年线索逐步被否定,陈玉兰的线索就越来越突出了,只有陈玉兰的失踪与发案时间相近。这时,有同志提出,死者与照片的差异部分(头发长短,体型胖瘦,尸块的斑迹)都是可变部分,应该抓住牙齿等有固定特征部位进行检验。
经详细检查,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的特征,与陈玉兰的照片相吻合;在投影仪下观察死者的头发,发现是新剪过的;将陈玉兰的照片底片上被照相馆修饰的部分抹去,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清晰可辨,这与死者面部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从陈玉兰的照片上看,是龇牙,属一度超合,拍照片时会露牙,不露牙就会撅嘴,这与死者的牙齿特征完全符合。找到了陈玉兰的生活用品进行比对,发现尸块的左脚正好能套上鞋子。运用步法追踪原理,研究脚的着力点和鞋子的受压磨损情况,与死者步态特征相同。因此,基本可以断定,陈玉兰是被害者。
11月8日,在陈玉兰的档案里,用药水显现出一枚陈玉兰的左手汗液掌纹,经比对,与死者左手掌纹完全一致。这样,陈玉兰是被害者的结论就是绝对正确的了。
陈玉兰是被害者,周文燕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
周文燕是秦淮区房管所木工,具有斧头等杀人工具;家住城南,在推测的作案区域之内。加上周还具备作案时间、动机、条件,所以,可以断定,周文燕很可能是杀人凶手。
经调查,发现周文燕曾向白下区三条巷九号的“朋友”借用过一个小厨房,作为经常与陈玉兰幽会的场所。彻底搜查了5天5夜,终于在小房间水泥地上发现两滩血迹,血型与死者血型一致。在周文燕的住处秤砣巷六号也发现了大量血迹和物证,从其三哥住处糊墙的报纸上获取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从门槛缝里找到了陈玉兰死前所穿的“越南衫”的拉链和与包尸块棉絮上相同的宝蓝线。在周文燕的表兄家查到了借用的自行车等。
到此为止,可以确定,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是杀害陈玉兰的现场。周文燕就是杀害陈玉兰的凶手。
在严密的逻辑和铁的事实面前,终于迫使周文燕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1973年6月7日上午,周文燕将陈玉兰带到三条巷九号,将其摔倒在地,扼其颈部,使其窒息死亡。后即返回秤砣巷家中,与其母、兄共商如何处理尸体。当晚,将陈玉兰的尸体肢解后装入麻袋,运回秤砣巷六号进行分尸。其母为造成假象,将陈玉兰的辫子剪下、剪碎、扔掉。8日上午,周文燕在家继续分尸剔骨,其母在室外劈柴掩护。8日晚至深夜,周文燕与其兄骑自行车从城南郊至城北郊沿途找水塘、厕所抛尸,企图灭迹。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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