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起,各地纷纷出台社保相关的利好政策,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包括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用、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等。
社保缴费按“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公式计算,这两项的调整将显著影响到手工资和社保账户。
厦门:2024年1号文,降低医保费率
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员会发布2024年1号文件,明确2024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通知明确: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另外,《通知》鼓励厦门市企业在2024年春节期间不停工,并对春节期间不停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鼓励项目参建单位春节期间尽可能“不停工、少停工、早复工”,对于春节期间不停工的省、市重点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不停工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单位、混凝土企业通报并记录良好行为信用记录。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助力留厦员工及家属欢庆春节:
在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方面,将组织春节稳工招工活动,加强供需对接,积极服务企业用工需求。
开展“平安返厦”活动,对于符合条件返厦职工给予定点定额交通补助。
对在春节期间连续稳定生产的相关企业,各区(园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政策。
广东多地:阶段性降低医保费率
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降低制造业企业医保成本。
通知明确: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随后, 广东各地明确降低企业职工医保费率:
1. 东莞
东莞市医保局新修订出台的《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调整前,职工医保基本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2.3%,个人0.5%)、住院补充险政策费率为2.0%(阶段性降至0.5%,由单位承担)、个人账户费率为4.5%(其中单位3.0%,个人1.5%)。
按省规定调整后,对标新制度框架,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为2.8%(其中单位2.3%,个人0.5%),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有个账)费率为7.0%(其中单位5%、个人2%),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无个账)费率为5.0%(其中单位4.5%、个人0.5%),大额补助费率为0.5%(由单位承担)。
2. 深圳
深圳市医保局明确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
· 缴费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我市医疗保险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从6%下调至5%,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从8%下调至7%。
· 缴费基数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475元,上限为32376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6060元/月的标准计算。
· 待遇偿付基数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偿付基数涉及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164754元/年的标准计算。
3. 汕头
汕头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1月起,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
4. 惠州
惠州市医保局发布《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范围包括本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单位、参保人(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降费标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
5. 佛山
佛山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调整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阶段性调整佛山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24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4%,其他缴费标准(不含失业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现标准执行。
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社保降费政策延续至2024年年底。
上海、浙江、安徽等地也发布了发布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的通知:
1. 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2. 浙江省
浙江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3. 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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