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广东,大爷给好友借了2万元急用,在汇款途中给对方打电话,大爷意识到自己被骗,立马让银行停止汇款,可是钱已经汇出去了,大爷认为没有在汇款回执单上签名,这个汇款就是无效,你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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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张大爷,如今已经退休多年,他年轻的时候在内蒙下乡,后来回到广州,分到汽车修理厂,在这里一直干到退休。(文中人名是化名)
他和老伴身体都很硬朗,两人退休金8000元,也是足够老两口花了。
这日,他接到好友周某电话,他说自己定居在珠海,过两天要来广州检查身体,到时候顺便看望一下他。
挂完电话之后,张大爷很开心,周某是自己下乡的好友,两人这么多年,一直都有往来,并且关系也非常好。
两人见面的这天到了,周某就打过电话,说他自己现在过不来,还在医院治病,身上带的钱用完了,卡里钱存了定期,现在在医院刷不出来,让张大爷帮忙周转2万元,很快他就还上了。
张大爷听完,也是心急如焚,带了家里2万元现金,立马拿着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给好友周某汇款。
到了银行由于人不多,很多就到了他,把证件递进去,按照周某给的卡号给对方汇款。
在这个途中,张大爷给周某打电话,问他在那家医院,自己过去想看一下他。
结果周某支支吾吾说不清,这时候他意识到,这个人只是声音像,根本不是周某本人,自己是被骗了。
他立马叫银行停止汇款,可是工作者解释:“大爷,这个钱刚刚汇出去了,现在根本没有办法退回。”
张大爷听完很生气,他说:“我也是刚刚发现,自己竟然被骗了,我还没在汇款回执单上签名,这个汇款就是无效的。”
张大爷立马报警,想通过警方拦截,可是,这些钱已经被提取了。
银行认为这是张大爷个人失误,和自己工作没有关系。张大爷认为,银行有过失应该赔偿损失,这合理吗?
对于上面的这件事情,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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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周大爷是委托银行汇款,他和银行之间形成委托合同,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按照周大爷,给的卡号汇款,并且还在途中,让张大爷确认过,作为受托人,并没有操作失误。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拿到钱,开始汇款的这一刻,合同自然生效了,因此,银行没有失误,拒绝2万元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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