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5日讯/南越商专知识产权sbzlsq/
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周某、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钱某系M公司前员工,分别系主任工程师和销售经理,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离职。M公司在周某任职期间进行了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涉及的多扇区荧光粉色轮系在一个基板上涂布不同颜色的荧光粉色段,多段式荧光粉环系在单个衬底上将含有不同荧光粉的段组装成环,周某在该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
J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父亲。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2月,专利权人为J公司,申请时列的发明人为周某、钱某和两名案外人,涉及多扇片荧光粉色轮的制作,主要发明点在于将多片光学功能不同的扇形基板分别加工后再拼装成一个完整圆形基板。
庭审中,三被告确认涉案专利系构想型专利,钱某系发明主要构想人,周某提供数据支持,另外两名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无技术贡献。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M公司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涉案专利申请日距周某离职尚未超过1年。在案证据虽未显示M公司的荧光粉色轮技术涉及多片扇形基板的拼装技术,但涉案专利技术与M公司的多扇区荧光粉色轮、多段式荧光粉环均属荧光粉色轮技术领域,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实现单个荧光粉色轮的多种功能组合运用,所涉及的原材料如铝基板、玻璃基板、荧光粉等也基本相同,仅是在制作工艺上存在差别,且该制作工艺的差别亦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从在一个完整基板上进行光学功能分区到单一衬底外边缘组装不同光学功能的荧光粉环,再到不同光学功能的基板组装成圆,故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周某在M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权归M公司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员工离职1年内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归属认定。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研发时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离职后基于之前的知识积累进一步研发取得成果的现象较为普遍。专利法关于1年期间以及相关性标准的限制旨在实现离职员工再就业能力与公司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本案判决明确职务发明相关性认定需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技术手段是否具有传承性等因素,而非简单判断两者技术方案相比是否具有专利授权意义上的创造性,无需囿于专利发明点的限制,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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