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公司法》修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重大影响》(上)、(中)”篇中,重点列举和分析了公司法修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知情权、一人出资、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管带来的重大影响。本篇将继续分析公司法修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收益的分配、清算、减资和注销带来的影响。
05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收益分配的影响
0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法分配利润退还责任加重
原《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与新《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到,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必须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方可进行利润分配。与此同时,《公司法》对于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的只要求其退还,但新《公司法》除了要求股东必须退还所违法分配的利润之外,且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和及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对此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此提请相关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意,《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违法分配利润做出规定,故此,如果出现学校举办者(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形,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02 新增公司分配利润的法定时限
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新《公司法》此次新增了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即,应在股东会做出分配利润决议后的六个月内分配,这在原《公司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新《公司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新增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公司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而不进行分配所造成的股东间的纠纷。结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笔者在此提请相关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意,办学结余的分配不仅应当在年度结算后进行,而且应出具相关董事会决议,并应在董事会决议做出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办学结余的分配,如果对此期限另有考量,则需要在学校章程中做出特别规定,或者另外出具关于分配期限的董事会决议,方才不至于出现关于利润分配的争议或纠纷。
06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资本公积金的影响
原《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原《公司法》之下,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这是已经沿袭已久的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准则,但是新《公司法》对此有了突破性的修订,明确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顺序为: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即,过去不能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终于可以被利用起来了。同前所述,在《民办教育促进》及《实施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营利性学校当然是适用新《公司法》这一修订内容的。在此,提请相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今后的财务管理中要及时与时俱进。
07
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结合上述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新增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笔者在此提请相关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意,《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学校的注销程序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要求,笔者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销程序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注销程序进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销程序应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注销程序进行。故此,新《公司法》所新增的公司简易注销制度,在无司法解释或特别规定进行排除适用的情况下,该简易注销制度应同样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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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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