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95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95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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