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釆取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流转。
1、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进行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应当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4、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5、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6、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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