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跳槽是一个常见的话题
但如何好聚好散才是个难题
对有的人来说
结清工资、办齐手续
就能开开心心的继续下一份工作
然而
有人却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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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来跟大家讲讲「离职证明」的那些事!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
先来看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张三于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某公司向张三发出《入职通知书》,载明:
某公司现以书面方式通知张三已被公司正式录用,邀请张三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并按以下内容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张三工资税前80000元/月,工资每年支付13个月,12月当月支付2个月工资……
2017年2月15日,张三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2月27日,成都分行免去张三高新支行行长职务。
张三于2017年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张三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2017年6月1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张三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某公司向张三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婷婷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
公司已收到张三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张三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张三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普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普诺公司将取消录用,请张三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2017年7月1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银行向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银行向张三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银行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本院认为,张三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银行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首先,张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张三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本院认为银行的违法行为与张三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某公司向张三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明确载明了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张三入职普诺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入职通知》载明的标准执行,现张三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故此,本院确认银行应当赔偿张三工资损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
#叮叮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如果未及时给劳动者开具劳动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离职证明上的内容可不能瞎写
这是有法律约定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除了法律规定的内容
离职证明上能不能写上离职原因呢?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系化名)
因此HR们要注意了!
假如在离职证明上写了法定外或对员工不利的内容
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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