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因素的认定难
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以及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然而实务中,如案例一注册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外商独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其由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者关联密切,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的流转往往需要从境外运至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保税监管,并适时办理清关完税手续,这一流转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因此,这些情形中蕴含的隐性涉外因素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
(二)涉外经济商事法律关系定性难
识别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是把需要判断的法律事实归类到一定的法律概念之下。涉外经济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遇到中国法与外国法对某些法律事实有不同的理解或定性,甚至中国法中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某些法律概念,如英美法上的寄售制度。由于中国法与有关外国法对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做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应当根据何种法律概念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归类,这就给法律关系的定性带来一定困难。
(三)同案中多个涉外经济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难
在一个涉外案件审理中可能会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此时需要在梳理其中所包含的多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而分别确定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的准据法。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时还会涉及到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此时适用认定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的准据法,与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一些困难。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断难
在一般的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方当事人支付货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相较之下,支付货币的行为不具有特征性,所以履行行为的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就是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然而,在上述一般规则下,也不排除需要根据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另一个地点具有更密切的关系,这就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带来一定困难。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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