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适用的意义在于超脱了以往对犯罪的看法,不再仅因为是触犯了国法权威或满足被害人的报复心而打击犯罪,在嫌疑人与检方、被害人沟通的过程中最大程度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协作共赢”的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见证时,规范的流程不但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也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核心作用在于争取量刑优惠。
本文试以王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为例进行简要说明,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需要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一)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当事人
例如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告知当事人,辩护律师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建议检察院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会向法院提出建议: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二)提示风险和告知律师职责
告知当事人律师已将辩护意见在会见之前跟检察院多次交流,检察官表示不同意不起诉的意见,理由是认为本案是猥亵多人,依法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所以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但因为认罪认罚关系到当事人的重要权益,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释明其中利弊,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并完全坦率地就案件的各个方面及可能出现的结果预测提出建议,不要冒进低估或夸大不确定的风险。如果当事人确信要认罪认罚的话,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见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此外,为避免当事人事后对认罪认罚反悔,辩护律师可预先与当事人协商否认认罪认罚的辩护方案,以免辩护策略突然转变难以应对。[1]
【依据】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协商是否坚持无罪辩护
若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出现意见不同,例如为摆脱诉累繁琐自愿放弃概率较低的无罪而签署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应当审慎提示是否可采用无罪辩护策略。
虽然法律规定允许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签署的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但实践中不同地区会对此采取不同的态度。一般而言,从程序看,根据最高检相关指导意见和司法实践,法庭会当庭核实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若当事人坚持,辩护律师又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会转变司法程序(由简易向普通),或增加对证据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由此,一方面诉讼程序将延长,另一方面可能对当事人的最终结果更加不利。从实体看,被告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其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最终选择是其自身选择权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律师投机采用“骑墙辩护”的策略往往难以自信能够致胜,且“辩方冲突”的现象时常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与“有效辩护”的初衷背道而驰。[2]
因此,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应当是建立在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而采取的“辩护策略”,而不仅仅是基于“独立辩护权”。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将认为无罪的证据及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交于合议庭法官进行沟通协商,就与当事人相异议的部分充分说明理由,争取法官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辩护律师不应当庭“突袭”进行无罪辩护,打乱法庭秩序,导致对当事人的最终结果实质上不利。[3]
【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贰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本事项
(一)律师意见的书面记录
一般检察官需要将律师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律师可以记录为:辩护人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建议检察院酌定不起诉,但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会依法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进行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检察官对这种写法有异议,经过争取仍然有不同意见的话,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为保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就写尊重当事人意愿即可。
【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二)核实具结书的内容
签字捺印前,务必提醒当事人看清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事实、罪名和量刑等),同时,律师也一定要看清楚具结书上的内容是否准确,没有异议再签,以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在当事人同意检察官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前提下,核对量刑建议是否写的是五年,如果写的是五年及以下就可以签,如果高于五年就要再次提示当事人。
第二,关于量刑情节,如果具结书上没有写的话,需要提醒检察官:(1)坦白;(2)赔偿。王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合计两万元(涉及两个家庭,每家一万元),收条已交检察院。与公诉人谈判、说服其变更量刑以达当事人的预期,是考验辩护律师专业技能和辩护前置化的体现。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是否准确,是否有可以从宽的量刑情节未被采纳,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退赔退赃、被害人谅解、嫌疑人家庭情况等。
(三)提示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性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案件事实作出整体判断进而采取有罪、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对当事人取得的最终结果至关重要。如果缺乏对基本事实及关键证据、证据链完整性的敏锐度,草率地将无罪辩护作为有罪,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本应在量刑上争取却唆使当事人采用无罪策略,导致直接切断了当事人与被害人和解获得从宽处罚的途径,加之刑事诉讼在程序推进上的不可逆,有时会给当事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整体判断和认罪认罚的阶段性对当事人尽到提示义务。
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力度往往会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逐渐降低。例如在侦查阶段给予30%的幅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给予20%的幅度,到庭审阶段仅剩10%的幅度。[4]因此当事人是否选择认罪认罚及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对案件结果尤为关键。除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阶段延迟等客观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积极行使阅卷权、会见权并采取相应措施。
叁
后续辩护工作准备
第一,在认罪认罚协商时,辩护律师要积极提出可以减轻量刑情节的建议,及时向公诉机关协商并提供法律依据供其参考,尤其注意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不同量刑的比较和新旧法律的适用衔接。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始终拒绝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阶段向法庭出示积极与当事人、检察官沟通协商的事实,争取更宽幅度的量刑。
第二,认罪认罚做完以后,告知检察官律师可能会做定罪免罚的辩护,核实下检察官对于律师审判阶段做独立辩护的意见(知道检察官的意见后才方便在审判阶段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第三,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针对量刑进行辩护时,要把握好对量刑减轻的分寸,以免使检察官认为辩护人是假借认罪认罚之名,实际反悔,从而撤回对具结书的认定。
【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肆
注意事项
(一)沟通过程的书面记录
辩护律师在提出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沟通前,可以根据阅卷所获得的材料信息,对案件存在的量刑情节进行归纳,并依照法律将归纳内容的推导过程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在与当事人会见时,可以将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的解释说明、法律后果及当事人对认罪认罚适用的意愿制作成书面形式,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5]
(二)与检察官沟通时的策略选择
在与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若辩护律师掌握的客观证据居多,可以将证据和盘托出,因为客观证据不会发生改变,此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量刑空间。若辩护律师掌握的主观证据较多而客观证据较少,特别是当事人对认罪认罚持犹疑态度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保守策略,避免出现当事人反悔、检察官基于认罪思维刻意补充证据。回归本案,实务中对“猥亵”的认定范围较广,从客观证据上很难占据优势,因此在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时,应谨慎用词并对主观证据暂时保守。
(三)检察官对律师意见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
上述过程中,检察官可能会对律师的意见有异议,此时可按照上述法律依据等向检察官争取;实在不行的话,可告知当事人:出于尊重国家机关办案程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上述规定,做无罪辩护后检察院是“可以”而非“应当”继续适用认罪认罚,虽然律师做的不是无罪辩护,但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是检察院和法院的权限)的需要,随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续是否需要做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辩护,如果不需要的话,那么就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五年有期徒刑)基于后续补充情节(如果有谅解的话)进一步辩护。
(四)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切实尽到提示义务
第一,对认罪认罚过程会同步录音录像,但与一般情形没有多大区别,正常表达即可。
第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明确告知其签署具结书的后果,不得以诱导、威胁或其他方式非法影响当事人进行选择,更不能为配合公诉机关先行签署,也预防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翻供而对后续辩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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