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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四川攀枝花女孩周丽实名举报继父胡天明,称在13岁时被其强奸,此后患上抑郁症多次自残自杀。
周丽称自己在11岁到12岁时曾多次被继父猥亵,并在2014年1月17日早晨被他强奸。
近十年来她因为害怕一直不敢报警,2024年1月8日她在奶奶的支持下到仁和派出所报警,并做了笔录。
10日,记者联系了周丽的继父,对方否认强奸继女,自称“我是冤枉的”,并表示警方已经联系了自己,他正在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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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似乎不宜剖析,有干预司法之嫌疑。
我注意到,有朋友圈在发“此类禽兽之人,实属可恨之辈”。
确实如果案件属实,真是太恶劣了。
但因为是性犯罪,而且又发生在10年前,又主要靠口供,所以对这类案件还是要慎重。
想起了一个著名的类似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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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早上8点,山东省沂源县农民房洪彪被传唤到派出所,当晚转移到沂源县刑警队。次日,刑拘——涉嫌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未满14岁)。
据一审沂源县法院判决内容,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化名)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对其实施奸淫。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又3次对阿欣实施奸淫。
而告发他的,就是她的亲生女儿。
30天后,2010年1月10日,他被批准逮捕。再过四个半月,2010年5月24日,房洪彪一审被认定强奸罪,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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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无罪上诉,公诉机关以“房洪彪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房洪彪多次对年仅八九岁的女儿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阿欣对房洪彪实施奸污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判断符合其实际年龄及心智,且与房洪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情节吻合。”
二审法院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2010年11月3日,淄博市中院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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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房洪彪的父亲房立朋提出申诉。
被羁押3104天后,经减刑,2018年6月11日房洪彪出狱。
事情出现转机是因为被害人(房洪彪女儿)的一封信。信中,女儿交代了母亲逼迫自己诬告父亲的过程。
经淄博检察院申诉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中院进行再审。
2019年5月29日的再审开庭中,被害人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
青岛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房洪彪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9年7月19日,青岛中院判决房洪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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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接受采访时提出:“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
说起来,正常人谁会想到亲生女儿作伪证陷害父亲。
而这背后有个妈妈的指使。
房洪彪的妻子从2008年后精神就出现问题,当年中秋节前后,她就怀疑丈夫强奸女儿,并带女儿去县医院检查。
2008年至2009年,伴随着妻子的精神状况持续恶化,夫妻关系也降入冰点。2009年12月,妻子带大女儿报警。
在房洪彪被抓后,妻子于2019年3月上吊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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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一审开庭中的证据,还包括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写明其5次奸污女儿的细节。现场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他在实施奸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视听资料表明他在向公安审讯人员叙述作案过程时语速平稳,对时间、地点、行为及心理等细节的叙述均自然顺畅。”
我们要问:这样的证据是怎么炮制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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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此远未结束。
“房洪彪强奸案”这个案件在收入进中国司法案例网(anli.court.gov.cn),还被作为“如何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教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2011年出版),也将作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收录于书中,正面肯定该案对房洪彪定罪准确,量刑规范,被当作优秀范例宣传推广。
然而,这个案件对房洪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害人的陈述,竟然是伪证。案件最终竟然被发现是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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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我当然不是说四川这起案件就是冤案,更不是说这个被害人是诬告。
我不过是借这个旧案来说明司法的理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在众声喧哗之时,毕竟优良之司法是社会最大之福祉。
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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