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没有办法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可以委托别人带代自己行使某一项权利或者做某一件事情,这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问题。委托代理涉及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需要比较慎重。并且,出现法定情形时,委托代理应当予以终止。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律师补充:
1.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朱群群律师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婚姻家事专业类优秀专业律师,兼任浙江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台州市律协副秘书长、台州市律协婚家主任、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黄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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