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月1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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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乔某与董某达成《委托合同》。因乔某说自己有办法为董某的孩子安排政府工作,董某遂支付了八万的“活动费用”。乔某拿走钱后将董某拉黑,使得董某无法联系到乔某,董某遂将乔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虽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联知识点案件】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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