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孕妇在宾馆内偷情,结果突发羊水栓塞导致一尸两命。事后,孕妇的家属将那情夫和宾馆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可情夫却称二人什么都没做,而且自己积极救助了,所以没有责任,宾馆更是直接拒绝赔偿。
(来源: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20多岁女子黄某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大女儿已经6岁,小女儿才3岁,这肚子里又有了一个,看来她是想要个儿子。
可谁能想到,这都快是3个孩子的妈了,黄某却没有学会贤良淑德,反而因为过早的被孩子套住,让她觉得生活没有乐趣,想要找点刺激。
就这样,黄某出轨了,情夫是与丈夫同村的男子贺某。
在刚怀第三胎的前三个月,黄某和贺某仅仅保持着暧昧关系,并未有过分举动。可到了第四个月,二人就按耐不住,迫不及待地去宾馆开了房。
一开始两人还会顾及胎儿月份尚小,所以开房的频率并不高。但到了孕中期,黄某仗着胎儿发育趋于稳定,就开始放飞自我,结果就出事了。
事发当天,黄某挺着7个月大的肚子,又跑去和贺某约会了,还在宾馆开了个钟点房。
可时间还没到,黄某就被送贺某送去了医院。后经抢救无效,黄某连带腹中胎儿一起死亡。经鉴定,黄某的死因是羊水栓塞致呼吸衰竭。
黄某一死,她与贺某的事彻底瞒不住了。之后,黄某的家人报了警。
贺某在录制口供时表示:
自己与黄某只是朋友关系,当时黄某说身体有点不舒服,所以自己好心将其送去了宾馆休息。
在宾馆内,黄某突然疼痛难忍,随即昏迷了过去,然后自己就叫了朋友过来救助,之后就将黄某送去了医院。
警方经过认定,排除了他杀可能。
黄某的家属处理完黄某的后事,然后找到贺某和宾馆,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可三方多次协商均无果。
无奈之下,黄某的家人将贺某及宾馆告上了法庭,索赔33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黄某的家属认为黄某的死,是贺某和宾馆的过错导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某的家属应当举证说明贺某和宾馆的过错,且要证明这个过错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庭上,黄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
1、黄某和贺某的出轨聊天记录。
2、黄某和贺某去宾馆多次开房的记录。
3、黄某怀孕7个月的检查报告。
4、贺某的口供。
根据上述证据,黄某的家属认为:
贺某在录口供时撒了谎,他实际是黄某的姘头,二人有过多次开房记录,故贺某的口供有部分不可信。
贺某自己承认在进入宾馆前,黄某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但贺某并未将黄某及时送医,而是继续去了宾馆偷情。
黄某突发羊水栓塞,正是因为受到刺激,所以贺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于宾馆,本就应该保障顾客的安全,黄某在宾馆内突发羊水栓塞,宾馆未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救治,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贺某辩称:
黄某突发羊水栓塞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自己无法预见到,而且自己第一时间将黄某送去了医院,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宾馆则辩称:
黄某和贺某的确办理了入住,而且是钟点房。但是黄某是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因是羊水栓塞导致的呼吸衰竭,这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首先,贺某明知黄某已婚,仍与之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这违背了公序良俗。
贺某明知黄某在事发当天不舒服,仍带其去了宾馆偷情,这里不排除贺某在偷情过程中,造成了黄某突发羊水栓塞。而羊水栓塞的主要诱因包含了子宫收缩过强的情况。
在黄某突发羊水栓塞后,贺某并未第一时间将其送去医院,而是叫来了没有医学经验的朋友,这耽误了抢救时间。
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贺某对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宾馆以黄某和贺某是常客,所以未对二人进行登记,这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从逻辑上来讲,这个过错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正是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使得贺某与黄某敢明目张胆的顺利开房,从而导致黄某突发紧急情况。
因此,宾馆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黄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有充分且足够的认识和预见。
黄某不顾7个月身孕,仍坚持与贺某开房,最终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所以黄某应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认定,黄某承担70%的责任;贺某承担27%的责任,赔偿损失14余万元;宾馆承担3%的责任,赔偿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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