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遇到有共同话题还聊得来的朋友时,就会在不特定的时候聚到一起,形成一个圈子。而当下有了社交软件之后,因共同爱好或者是在一起工作等原因,有了各种各样的群聊,在平日里,大家各自分享着自己的生活到朋友群,和朋友之间聊着各种各样的话题。
炫耀是一种去展示自己特别厉害的一面,以达到从他人口中得到赞美与羡慕等话语的行为。在广东一个群聊里,一些从各地来到广东中山的打工者组建了这个群,而在2020年的一天晚上,其中一个群友巫某霖向群里发了一条消息称,他要和群里的一位女群友发生关系,并且还拍摄了一些照片和视频。
群里的小彪看到了他发的这条消息,也想参与进来,于是就私聊巫某霖,让他发一些房间号,得到回复后,他从宿舍出发,来到了巫某霖所在的房间。而他们所要侵犯的女群友也是他们的工友,而这时,这位女群友还处于醉酒状态中。
事情的开端是这样的,7月1日这天是他们一位工友的生日,为了给这位朋友庆祝生日,几人便商定在下班之后,去距离工作地点不远处的一所KTV内唱歌喝酒。巫某霖和女群友小静以及其他几位工友便在当晚吃完饭后来到了KTV内唱歌,也点了不少的酒。
因为距离上班的地方不远,而且值班的人就是巫某霖,所以当天晚上聚会的几人都玩得很嗨,在次日凌晨2点左右,玩累了的几人就决定返回宿舍。因为周围都是熟识的人,在聚会的过程中,他们几人便都喝了不少的酒,走路都有些摇摇晃晃,而其中小静已经喝得不省人事了。
在准备回宿舍时,有几位女工便准备背着小静去回宿舍,巫某霖当时觉得这样太麻烦,就对他们建议让小静先在这附近睡一觉,明天再返回宿舍。KTV所在的大楼也有提供住宿的房间,于是巫某霖开了一间房,让她先睡在里面,随后几人返回了员工宿舍。
巫某霖在众人都离开之后,返回了小静留宿的房间,拿着房卡打开了房门,随后便出现了上面拍照炫耀的一幕。在发完消息之后,引起了小彪的侵犯意图,并在对方联系后,将房间号提供给了小彪,随后小彪从员工宿舍来到了两人所在的房间。
而在聚会中喝得不省人事的小静,浑然不知自己的处境已经很危险了。2日凌晨,巫某霖在发完消息之后便对醉酒状态中的小静实施了侵犯。随后,小彪也赶到了两人所在的房间,给小彪开门后,巫某霖便先去房间内的浴室中洗了个澡。而小彪则在这期间,侵犯了醉酒的小静,随后小彪和巫某霖便返回了员工宿舍。
2日清晨,酒醒之后的小静顿时觉得自己的身体有些不舒服,拿起手机,在群里翻到了昨晚巫某霖发的消息后,得知真相的小静情绪瞬间崩溃,随后向警方报案。小静将自己当晚的经历和酒醒后看到的消息都提供给了警方,同时警方也从她的身上提取到了巫某霖和小彪的生物检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处于醉酒状态中的小静,对自身的防卫能力下降,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在酒醒之后,察觉到自己被人侵犯的小静第一时间便选择了报案,表明自己并无意愿与两名嫌疑人发生关系。所以,当时即使两人并未对小静实施强迫、暴力威胁等行为,依然属于利用“其他手段”侵犯了小静,二人的行为便构成了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案发过程中,小彪明知道巫某霖将要对小静实施侵犯行为,依旧索要了房间号,前往案发地。这一行为便属于两人在事前存在通谋情节,应当认定为共同犯,而两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对小静实施了侵犯行为,所以,两人便都属于共同主犯,对案件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QJ罪中,二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节属于轮J,是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两人从重处罚。
当天,小彪和巫某霖便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在这期间两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向小静支付了伍万元的赔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在量刑上,可对两人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QJ罪,判处巫某霖有期徒刑十年;以QJ罪,判处小彪有期徒刑十年。两人不服表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案件事实经过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法院的量刑适当合理,驳回了二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生活不易,从自己的老家来到大城市打拼,小彪和巫某霖便是如此,两人都是在初中毕业之后便不再上学,来到了中山市打工赚钱。而小静也是如此,同样的经历和工作人这群年轻人走到了一起,成为了朋友.而最后,巫某霖为了炫耀自己,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拉上了小彪一起,走上了不归路,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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