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占用林地在2023年3月7日以后缴纳支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文/务林人
问:2023年3月9日(文落款日期3月7日)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条款进行了修改,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2023年4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公告中表述是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以上文件及财政部回复财税〔2023〕9号确认执行时间为文落款日期(2023年3月7日),故据此咨询临时占用林地在2023年3月7日以后缴纳支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可以申请退回?恳盼答复。
陕西省林业局回复(20231229):您好!你好!2023年4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后,我省印发了陕西省林业局《关于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林资发(2023)63号),明确自公告之日起,我省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公告之日及以前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不再退费;公告之日后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按程序退费。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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