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只是担保人,而且已经把钱还清了,对方是不是起诉错了?
近日,黄某因替人担保,
成为了被告,
究竟是怎么回事?
去年,蓝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借款8万元,蓝某的朋友黄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收,蓝某仍未归还借款,于是罗某将蓝某和黄某诉至乳源法院。
庭审中,黄某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蓝某支付8万元用于偿还涉案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认为已履行了担保责任,对于罗某将其列为被告的行为很不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来 蓝某收到黄某的转账后,并未将该款归还给罗某,而是挥霍一空。法院认为,因 罗某和蓝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黄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构成一般保证。 罗某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乳源法院依法判决蓝某向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对蓝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黄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可同时向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出借人对借款人穷尽所有方法之后仍未偿清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
生活中,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义气、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南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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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青 校对:付慧敏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石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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