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既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也是科研活动的“底线”和“红线”。本文介绍了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的《科研诚信指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程序及查处案例,得出相关启示:加强正面引导,强化学术道德建设;鼓励建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科研诚信的社会监督;通过司法程序,加大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
维护科研诚信、惩治学术不端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世界性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论文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因其隐蔽性更强,处理难度增大。欧洲国家长期以来重视科研诚信,坚决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意大利重视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和鼓励科研诚信建设,预防与惩戒并重,取得较好成效。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意大利在国家层面虽没有专门制定科研诚信方面的法律,但由于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体系、科研机构的内部规章,以及按要求实施《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等因素,对维护良好的科研诚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意大利科研人员整体表现出较好的科研诚信素养。本文以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科研诚信管理为例,通过介绍其发布的《科研诚信指南》主要内容,对意大利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程序及典型案件的处理做法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启示,以期为我国提供参考。
01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作为意大利最大的综合性国立科研机构,CNR非常重视科研诚信建设,2009年成立了科研道德委员会,由CNR主席担任主任,成员包括30名各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机构内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及应邀对意大利其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案件进行审查。2019年,该委员会发布最新版《科研诚信指南》,对科研活动中的诚信建设进行详细指导,就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和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作出具体说明。
1.1
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
1.1.1 研究规划和设计阶段在研究规划和设计阶段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所有参加人员就研究计划达成一致,公正地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研究机构以及每位研究人员的角色和具体职责。
二是确定科研资金管理程序与责任,以透明和协作的方式确定并报告资金管理和分配程序。
三是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明确保存原始数据的工具和方法,准许第三方对数据合理访问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四是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科研人员有责任不断学习了解其所在研究领域的国际、国内政策法规;研究机构有责任提供最新、完整且易于查阅的信息,并就此类问题定期组织培训。
五是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对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伦理影响;应避免研究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进而影响结论的客观性。
1.1.2 研究阶段在研究阶段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注重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与目标、方法和研究进展有关的文本(包括初步结果)必须真实、完整和详细,以经得起第三方重复,以及有关审查。
二是对原始数据记录、登记册、实验材料,以及与研究相关的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实物或相关记录应保存5年,电子形式文档应保存10年;若材料和原始数据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加强研究小组和机构内部沟通,定期进行坦诚交流,让所有相关人员都能随时了解研究进展和各阶段性研究成果;参研人员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互相验证彼此的工作。
四是报告任何科研不端、可疑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报告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有坚实证据支持,涉嫌严重不端行为应向有关当局报告。
五是遵守生物伦理政策,保障参与研究人员知情权并保护其隐私,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及动物福利。
1.1.3 研究成果发表阶段在研究成果发表阶段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五方面。
一是及时发布和共享研究成果,确保国际学术界可以自由获取。
二是保证发表作品的质量,快速发表、发表更多学术论文不应以牺牲研究成果的独创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代价,避免拆分论文以增加发表量。
三是在出版形式和方式允许的范围内,以细致、客观和公正的方式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背景、研究目标和方法、获得的重要结果(包括否定或无效的结果)、结果的所有可能解释以及这些结果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等。
四是署名作者应是为该论文做出“重要贡献”者,“贡献”包括提出研究假设、制定研究计划和方法、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结果解释、起草文本的重要部分等;所有作者对文章的科学性和伦理道德方面肩负共同责任。
五是如果研究人员发表文章后发现数据的准确性或文本的原创性有错误或怀疑有不当行为,则必须迅速与出版方联系并采取补救措施。
1.1.4 评估与评审过程阶段在评估与评审过程中促进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两方面。
一是承担评审和评估任务者应客观、公平、公正、透明地评估相关工作。
二是研究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和适当的频率参加同行评审活动,包括科学期刊和会议论文、招聘录用与晋升、分配研究经费等,开展这些活动是基于科学共同体的利益,评审人应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要尊重个人隐私;审稿人不应在研究结果发表之前,因意识到成果的重要性而违规获得科研或个人利益。
1.2
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
1.2.1 研究规划和设计阶段在研究规划和设计阶段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抄袭。故意或由于疏忽抄袭他人的项目计划书,并全部或部分地将其作为另外一人的研究计划提出;故意或由于疏忽抄袭已有明确记录或证明属于他人的观点、数据和研究结果,但不提及其来源;未经项目共同参与者的同意,向资助机构提交项目计划书。
二是利益冲突管理不善。部分或全部隐瞒本该公开或应说明的现有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隐瞒或部分隐瞒资助机构对研究的支持,或其他相关经济利益;违反管理部门规定,接受与研究人员身份不符的经费资助或专业职务。
1.2.2 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编造数据和结果。虚构数据或研究结果,发布尚未实际获得、未使用文章中描述的方法获得的数据或结果。
二是伪造数据或隐瞒重要细节。采用未经相关研究领域认可的方法修改、选取、处理或转换数据或结果;只要是以误导的目的呈现研究结果,都被认为是伪造;以故意歪曲研究结果或研究结论为目的,省略与研究方法有关的重要细节。
三是忽略和滥用数据。故意不完全收集与自己的研究有关的材料、数据、登记册和信息;在论文中对尚不掌握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作虚假声明;在规定的期限之前销毁与研究有关的数据、登记册和信息;阻挠第三方机构对资料、数据、登记册和信息的合理审查。
四是剽窃数据。未经署名作者同意盗用其主要研究数据;未经作者(或有权利的当事方)同意在论文发表前向第三方透露研究结果、发现、观点、理论和研究方法。
1.2.3 研究成果发表阶段在研究成果发表阶段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剽窃。故意或由于疏忽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将其全部或部分展示为另一人的工作成果;直接使用他人论文的某些部分,而不标注引文来源;在未做标明的情况下,直接全篇或部分翻译他人的作品;故意或由于疏忽发表有明确证据表明属于他人的观点、数据或结果。
二是重复出版。同时或先后发表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而未提及其他刊物发表了同样的结果或未标注该成果是重新发表的;在未加注明的情况下,对之前发表的文章以另外一种语言翻译后再次发表。
三是一稿多投。将同一篇研究论文同时向多个期刊投稿。
四是滥用署名权。将任何没有为论文做出实质贡献的不适合作为共同作者的人列为共同作者。
五是未能及时更正或撤回有问题的成果。虽知道论文存在编造、伪造数据或严重的错误,已经损害到论文的准确性,但仍不要求撤回论文或对文章进行更正;在刊物或媒体宣布没有数据或事实支撑的研究成果或发现;当发现此前公布的成果被证明是错误时,仍不通过媒体等广泛的渠道进行更正或撤回。
1.2.4 评估与评审过程阶段在评估与评审过程中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审稿人和课题组负责人滥用权利。审稿人或课题组负责人获得他人作品的访问权后,未经许可私自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为了自身或第三方利益,给出严重错误或完全不相符的评审意见;不公正地阻止或故意推迟他人作品发表,从而为本人或第三方带来专业方面或物质方面的利益;违反保密规定,向第三方透露信息,除非同行评审过程中发现有科研不端或其他违规行为。
二是主编有过失和滥用职权行为。选取审稿人未基于能力和专业匹配标准;没有充分关注、客观公正评价涉及的利益冲突;没有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对论文涉嫌剽窃、编造或伪造数据的情况进行审查;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指控和举报不端行为当事方的隐私,对相关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三是对利益冲突的管理欠妥。全部或部分隐瞒研究资助机构的出资;违反所在机构或公共部门人员的管理规定,违规获取与身份不符的资金贿赂或专业利益;作为审稿人,全部或部分隐瞒可能影响研究工作客观性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四是论文投稿、申请项目或参加评比活动(如申报奖项)时伪造学术经历。在个人简历、发表论文或提交会议的作者介绍、个人网页所列的出版物清单中伪造个人学术成果;报名参加评比或申请职位时故意提供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02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程序及查处案例
2.1
处罚程序
总体上看,意大利对违反科研诚信的处罚分为学术处罚和司法处罚两方面。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常规案件,如果调查属实,一般进行学术处罚;但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举报人向警方或检方举报的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则启动司法调查程序,一经查实,将进行司法处罚。
2.1.1 学术处罚意大利CNR制定了学术处罚程序,其他科研机构参照执行,其一般处罚程序包括受理举报、内部调查、纪律处罚。
首先是受理举报。对于有充分证据显示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可以向CNR科研道德委员会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材料2种方式举报,也可以通过各研究所所长、学部主任向国家研究委员会主席直接反映。
其次是内部调查。接到举报后,CNR科研道德委员会的协调员将与被举报者联系,分析对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将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协调员将案件卷宗(隐去被指控者的姓名)、原始举报材料、被举报者的辩护或反驳指控的材料同时提交给科研道德委员会,以进行评估。协调员还可酌情提供针对图像、数据和文本存在编造、伪造和剽窃的技术分析报告。发送给委员会的所有材料仅在委员会内部分发。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向CNR主席提交最终报告,同时向被指控者和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将对举报人和被指控者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保障下进行严格保密。根据规定,举报人将不参与调查过程。
最后是纪律处罚。原则上,CNR科研道德委员会调查案件的首要目的是与被举报者一起减小科研不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一般不推荐制裁手段,仅有当涉及严重的研究不端行为时,CNR主席才会动用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依据是《国家研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研究委员会内部规范》,以及意大利2001年第165号法令《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纪律处罚的措施包括:口头批评、书面通报批评、停止一定期限内的科研活动、解聘等。CNR的内部调查程序虽没有时间限制规定,但应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1.2 司法处罚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个人还可以直接向警方或检察机关举报,检方将直接介入案件调查。本着“疑罪从无”原则,检方调查主要通过实地调查取证,获取第一手证据,基于证据启动司法程序。因意大利没有专门制定科研诚信方面的法律,所以对嫌疑人的起诉主要围绕经济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
2.2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案例
2012年,意大利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癌症研究教授阿尔弗雷多·富斯科(Alfredo Fusco)被同行在著名学术打假平台PubPeer举报论文造假,几十篇论文中的图像存在明显的复制、粘贴痕迹。富斯科教授对指控予以否认,并表示论文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并非造假,且其中10篇论文已经被撤稿,还有十几篇已做修改,这只是失误而非主观所为,自己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未直接参与图像的具体编辑工作,对这些不当操作并不知情。
由于该学术不端涉嫌造假论文数量较多,所以在案件查处之初就启动了司法调查程序,学校方面也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同时第三方机构也展开了调查,具体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2.2.1 检方调查2012年,检察院接到富斯科教授涉嫌学术造假举报后,即派调查取证专员调查该案件,因案件较复杂且意大利司法程序繁琐(有的案件处理时间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调查至今仍在继续。2017年,调查该案件的米兰地方检察官的初步结果显示,这些论文的图像很明显被修改过,但是否作出对该教授发起刑事指控的决定还需一段时间,因为在意大利篡改研究数据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要进行刑事指控的话,将围绕涉嫌使用欺诈性数据非法骗取科研经费而展开,也即起诉罪名是诈骗。
2.2.2 学校内部调查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在接到举报之初并未开展调查,直至检方介入调查,该校才于2013年成立了针对该事件的内部调查委员会。据报道,其内部形成的初步调查结论为:未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而且这些论文不会影响对该教授的拨款。时任校长盖伊塔诺·曼弗雷迪(Gaetano Manfredi)表示,如果对该事件的刑事调查有新的结果,该校将对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发起新的独立调查。
2.2.3 第三方机构调查2013年,意大利科研诚信咨询公司RESIS对富斯科教授1985—2015年发表的380篇论文进行了详细审查,结果发现其中95篇论文存在学术造假。与此同时,应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请求,CNR科研道德委员会对该校的内部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学校的初步调查报告不公正、不客观,结论不当。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内部调查委员会主席与学术不端教授有共同利益,他们在1999年之前共同发表过7篇论文,2011年之后共同发表过2篇论文;二是对涉嫌造假图像用肉眼识别的方式进行辨别,而未采用常用的识别软件进行技术鉴定;三是报告结论对造假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认定不足,只是轻描淡写。
2.2.4 有关处理情况富斯科教授为意大利林琴科学院院士,遭到举报后,富斯科教授虽未被取消院士资格,但被终止了参加科学院活动的权利。意大利工业研究协会(AIRI)也终止了富斯科教授的会员资格和相关权利。意大利癌症研究基金会(AIRC)曾对富斯科教授提供过资助,2013年得知该教授学术不端事件后,随即停止了资助,并取消了其顾问职位。自2002年以来,AIRC共向富斯科教授提供了400万欧元的资助和津贴,一旦法院判定对其的指控成立,AIRC表示将考虑追回所有款项。
03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已开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征程,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打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坚强保障。近年来,我国出台多个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文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2019年,科技部、中宣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22年修订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为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指南和制度依据。2020年,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科研活动规则“边界”,统一规范了处理程序和尺度。2023年,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处理措施。
由于对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够严格,没有真正做到“零容忍”,部分制度规范不够细化,特别是对医学等科研不端高发领域的国际性准则和规范的借鉴不足,科研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独立监管机构,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还时有发生,伪造数据、篡改图片、代写代投等问题屡禁不止,科研诚信和科研生态建设任重道远。本文在对意大利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及案件处理进行梳理后,结合我国国情,得出如下三方面启示。
一是加强正面引导,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对科研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科研数据的管理。明确科研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并注重发挥其主导作用,通过制定规章、教育宣传、内部监督和定期培训等方式鼓励科研诚信并及时纠正科研不端行为的倾向,特别是在入职入学、职称晋升、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二是鼓励建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科研诚信的社会监督。注重发挥行业自我净化的功能,可依托行业协会和学会成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给出经得起检验的结论。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重视国内外媒体、打假平台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及时公布调查处理过程和处罚结果,妥善应对舆论关切。
三是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司法介入,通过法律程序严加处理,以儆效尤。意大利虽因司法程序繁琐影响了处理进度,但其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科研欺诈的做法值得借鉴。建议坚持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严厉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持续净化科研环境,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文化和环境。
作者:马宗文,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科技人才杂志,原载于《中国科技人才》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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