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收养被拐卖儿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即便双方均符合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情况下,发现收养人所收养儿童属于收养人收买的被拐卖儿童的,收养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旦被认定为犯罪,代表着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编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也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因此该收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收养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被拐卖儿童与养父母之间没有存在过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这是法律对养父母收养被拐卖行为的消极评价,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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