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简称:阆中农商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罚90万元,另有4名相关责任人同时被罚。
罚单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对阆中农村商业银行罚款9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母登刚(时任阆中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对该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吴芮(时任阆中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客户经理),对该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事项负有直接经办责任。邓建军(时任阆中农商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对该行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赵勇(时任阆中农商银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对该行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事项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以上4人此次分别被警告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信贷资金流向一直是监管关注重点,2017年10月,央行会同原银监会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防范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原则上不发放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消费贷款。2021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下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近年来,多家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被罚,今年6月,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就曾因“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被罚款30万元。
文字/李璇
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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