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都猎鹰”在行动 经开区公安分局世纪路派出所端掉两处卖淫窝点行政拘留五人】
为推进“赵都猎鹰”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近日,经开区公安分局世纪路派出所端掉2处卖淫窝点,行政拘留违法人员5名。
12月10日,分局世纪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小区单元房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得到情况后,该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布控、蹲守。经工作,民警现场将2名卖淫嫖娼违法人(邓某、金某)和1名看店违法人(申某)抓获。经讯问,邓某、金某、申某等3人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2月11日,分局世纪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内有卖淫嫖娼行为。获悉后,该所遂组织民辅警赶到现场,将2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孙某、刘某)抓获。经讯问,孙某、刘某等2人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上述5名违法人员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12月15日,成安治安大队涉黄专案组在清查工作中抓获訾某安、王某两名涉黄人员。目前,该两人已被成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情节较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专门从事卖淫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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